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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实施办法(试行)
添加日期:2015-10-26 09:44:49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南阳市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
团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以下简称《办法》),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柔性引才对象是指不改变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通过顾问指导、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对口支援、技术入股方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市外人才及团队。
       第三条  柔性引才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运作方式,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认定委员会)负责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的评价、认定、待遇、淘汰更新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柔性引才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顾问指导:聘请市外人才担任顾问,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指导、业务拓展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二)短期兼职、退休返聘、旅居服务:聘请市外人才来宛开展短期兼职、返聘已退休市外人才来宛工作、聘请旅居我市休假的市外人才在宛开展服务,提供科学研究、课题攻关、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技术推广、工艺改造、项目开发及其它相关方面的智力支持;
       (三)对口支援:与市外单位签订整体合作协议,集中、定向、定期选派优秀人才为我市用才单位提供对口智力支援;
       (四)技术入股:与市外技术持有人达成协议,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
       (五)经评审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它柔性引才方式。
       第六条  用才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柔性引进的人才本人或其所在工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责任和义务,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明确的柔性引进人才对象、工作任务或成果、薪酬待遇以及柔性引才的成果使用、归属和转让等内容;
       (二)约定一年以上服务期限,明确在宛服务次数(时间)。其中,以项目为依托且有明确工作任务或目标的,在宛服务次数(时间)要求可酌情放宽。
       第七条  柔性引才办理程序:
       (一)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常年接受申报,用才单位将柔性引才有关材料,报送评审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二)对柔性引进人才及团队的评审认定,按照《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评审认定办法(试行)》进行;
       (三)经评审认定为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颁发《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证书(柔性)》,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第八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协议期间除享受与用才单位协议约定的权利外,还享受以下工作、生活待遇:
       (一)根据协议目标或按协议履行相关责任完成情况,经认定,按计税报酬总额的20%,给予柔性引进人才个人或团队带头人一次性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对在宛工作成果获得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奖项的,给予国家或省(部)同等额度的资金奖励。获得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
       (三)为南阳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元奖励;
       (四)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宛实施转化的,可根据我市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发展专项经费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五)用才单位为其建立临时档案,市、县区人社部门建立柔性引进人才信息库,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六)对具有较高水平,能引领我市产业发展、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实行“一人一策、特事特办”。
       第九条  鼓励用才单位给予柔性引进的人才股权激励,或以管理、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条  鼓励用才单位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在柔性引进人才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可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
       第十一条  对用才单位与柔性引进人才之间存在假签协议、假引人才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追缴补助资金并取消相关优惠待遇,五年内不得享受我市引才有关优惠待遇,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我市用才需求,开展招才引智服务工作。用才单位根据自身实际需要,加强与市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高校的联系,主动开展柔性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需资金从市、县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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