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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办法
添加日期:2015-10-26 10:12:06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办理税收业务提供便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列出宛发〔2015〕19号文件中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按照征收税种具体说明。
       第二章  国税优惠政策
       第三条  鼓励引导各类人才创办的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具体项目的说明;
       3.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人数的比例说明;
       4.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四条  对符合税法规定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者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五条  对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认定证明复印件(软件企业提供软件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有效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明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六条  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代替。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份;
       2.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
       4.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3.办理流程:纳税人报送资料种类齐全,填写内容完整,签章齐全规范的,办税服务厅当场受理并办结,《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签字盖章后返还纳税人一份;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
       第八条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
       (二)办理流程
       符合条件企业,纳税申报时直接计算享受。
       第三章  地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它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条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无。
       (二)办理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
       1.《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3.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二条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十三条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证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的资料;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年度备案,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经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第十四条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一)纳税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5.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流程
       符合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奖励单位或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资料有:
       1.根据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科发政字〔1997〕326号)和科学技术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1998〕171号)出具的《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企业登记手续;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评估机构的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
       (二)办理流程
       1.受理部门:办税服务厅。
       2.承诺时限: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
       3.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文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内,如有新的优惠政策出台,以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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