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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德更应体现在权力运用上
添加日期:2015-02-12 17:47:31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四川眉山市彭山县县委日前出台《科级领导干部官德的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提拔干部先征求其父母、邻居甚至小区物管的意见。截至17日,彭山已有5名干部通过此项考核,其中一名干部因不爱做家务而被扣两分。
  如果严格按照这一考核办法,估计一些一心扑在工作上的优秀官员,也可能被大幅度扣分,因为他们可能由于忙于工作而很少探访父母,甚至连打个电话的时间都没有,或者很少回家、很晚回家,也没时间做家务,等等。当然,很多人会认为这是在混淆概念,因为忙于工作以至没有时间做家务和由于懒惰而不愿意做家务,这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可又如何能清晰地区分这两种情况呢?
  彭山县在办法试行过程中之所以能了解到一些实情,不一定是因为这种评价指标十分科学,而是受访者并不非常清楚自己提供的这些情况有什么作用。比如,有的物管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就误以为是“纪委的人”在调查当事人,因此只能“老老实实回答”。至于说因不爱做家务而被扣分的那名干部的妻子,则“知道考察组是来考察丈夫的,但不知道不做家务要被扣分”。
  这说明,考察组调查到的干部私德状况,很可能是“歪打正着”――如果物管人员知道自己的回答关系当事人的升迁,他会如实反映还是送个顺水人情呢?坦承丈夫不做家务的妻子,其真实用意甚至也可能是:丈夫总是忙于工作而无暇顾及家务,她只是由于不知情而弄巧成拙罢了。当这一试行办法被广泛知晓后,它还真的能考察到当事人的真实状况吗?
  官员固然应比普通人显得“更有道德”,但“更有道德”应体现在什么方面,却值得推敲。对于握有公权力的官员来说,其道德感体现在“公德”和“私德”两方面,两者兼顾当然很好,但很多情况下不一定能兼顾,因为“私德”靠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社会舆论来调整,而“公德”要靠约束权力的种种制度机制来保障。
  比如,一个生活中孝敬父母、爱做家务的官员,可能是一个隐藏很深的腐败分子。一个楷模官员,则可能由于把过多精力用在“公德”建设上,并不是一个“私德”方面的模范。一个好官员,其道德优势应当而且只能体现在其能否恰当地行使公权力上。
  如果能严格地把官员的道德优势界定在使用权力上,很多争议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比如,在私生活中批评他人要有理有据,否则就是诽谤,而对于官员,这样的标准就要放宽到只有有实际恶意才能构成诽谤,其他的批评哪怕不是那么有理有据也属于正常的舆论监督。再比如,对于普通人来说,有多少财产属于隐私,而对于官员来说就应当是必须公开的项目,因为其财产状况与公权力的使用有直接关系,等等。
  这意味着,要说官员应当有高于普通人的道德水准,也应该体现在与使用公权力密切相关的方面,因为这是规范和约束权力的必然指向。任何试图把官员打造成“私德”楷模的努力,并不足以解决对官员提拔重用公信力不足的困境。这是因为,一些官员本应履行的职业道德义务都没有得到很好地落实,从“私德”约束上寻求突破岂非缘木求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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