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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为了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了监察机构,制定了监察制度,定期依法监察各级官吏履行职守情况,惩治职务犯罪。
监察制度渊源己久,传说黄帝时己有之。春秋战国到秦汉两代,监察制度经过不断的完善和发展,逐渐走向正规,中央和地方监察制度也相应设立起来。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秦时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这种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逐步健全和完备。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县内各项工作。
西汉时,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一是豪强占田超过了限制数量,而且恃强凌弱;二是郡守不遵守诏书、法令,欺压百姓,横行地方,贪污腐败;三是郡守审判案件不体恤百姓,草菅人命,随意赏罚,被百姓所嫉恨;四是选拔任命官吏不公平,排斥贤能之人,任用小人做官;五是郡守的子弟们仗势欺人, 郡守也为子弟向下属求情,使下属枉法办事;六是郡守不忠于皇帝,而是和地方的豪强们勾结,搞权钱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这也就是中国最早的监察局。“六条问事”对中国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加强了中央集权,完成了统一中国的大业。
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为最高的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东汉时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设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南北朝时,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也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朝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唐朝时,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朝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到唐朝后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唐朝贞观年间,太宗李世民一次曾派遣按察、巡抚22人巡察四方,黜陟官吏,以贤能升擢者27人,处死罪7人,处流罪以下及免黜者达数百人,一时之际,令官吏震惊,更不敢贪赃枉法,稍加懈怠,可见“贞观之治”的开创,与惩治贪官、厉行监察有着密切联系。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朝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从一品。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元代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地方官吏。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巡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争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级别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在明代的二百七十余年当中,涌现出不少优秀的监察官员,他们秉公执法,忠直敢言,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甚至不惜以命相搏。如洪武时期御史韩宜可劾丞相胡惟庸;成化时期给事中吴原、御史徐镛劾西厂首领太监汪直;嘉靖时期给事中吴时来,御史王宗茂、邹应龙劾内阁首辅严嵩、严世藩父子;天启时期左副都御史杨涟劾“九千岁”大太监魏忠贤,都是明代监察官壮怀激烈,弹击奸恶中最著名的事例。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清代雍正皇帝为了加强专制统治,恢复了明代的特务监察。这些特务不再由宫内宦官充任,而是豢养了大批职业特务来对官吏和百姓的言行进行秘密监察。雍正皇帝同时建立了允许科道监察官员密折言事的制度,鼓励告密。历代封建皇帝都不同程度地任用特务,密行伺察,以加强对官吏的控制和对人民的统治,但是,以明清为甚,而且,特务监察组织正式成为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自明朝才开始的。特务监察机构的出现是古代监察制度的大颠倒,正规的监察机关反而不那么受重视,监察制度的正常作用受到削弱,这也说明,中国传统的监察制度已走上了它的最后阶段,很快就会临近其终点了。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
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对官吏的监督,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古代对官员的监察毕竟是为专制君主服务,并为其操纵的,归根结底不出人治的范畴。因此对官员监察的效果,对制度执行的好坏,往往取决于皇帝个人的品质及抱负。当皇帝比较贤明,能虚怀纳谏,想求得吏治清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时,则铁面无私的御史方能发挥其监督百官的作用;一旦皇帝昏聩,吏治腐败,再好的制度也会徒有形式,不是监察官员为奸佞所陷害,就是由御史弄权,排挤忠良。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来看旧时的监察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