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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文章) 虚构“烈士”挂网祭拜牟利逾越法规底线
添加日期:2021-04-06 10:40:02   来源:   作者:余明辉   浏览量:

       青山环绕、白鹤飞翔的画面配以悠远的背景音乐,墓碑、蜡烛、鲜花、焚香等一应俱全。近年来,网络祭祀活动兴起,成为清明节新气象。然而,记者近期调查发现,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监管,一些网络祭祀乱象也随之而起:有人恶搞给活人建网墓,有些平台收费套路多,甚至在一些网络祭祀平台上,普通人、虚构的电视剧角色被随意挂上“烈士”身份,借名人、烈士“吸金”。(新华网4月3日)

       天地英雄气,千秋尚凛然。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杰出代表,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和精神高地。国家、个人和有关组织等都应该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敬重、纪念,维护英雄烈士的尊严和合法权益。
       也正因为这样,包括网络清明祭英烈,其不仅是一个简单的祭祀和寄托哀思活动,而是在共铸中华魂、共撑民族脊梁,具有天然的严肃性,不容戏虐,不容调侃,更不容随意冒充、编造烈士,进行所谓的祭奠。
       然而遗憾的是,一些网络运营者为了牟取利益,不但迎合一些人恶搞需求,给一些活人等建网络墓地供人祭拜,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原本创新意味十足,能够满足、便利不同群体需求的网络祭奠秩序形成根本破坏性扰乱,而且还胆敢把一些普通人、虚假的电视剧角色、并不存在的人物等冒充“烈士”,搬上其所谓的网上“革命先烈”虚拟纪念馆里,是对时下真正值得敬重烈士群体的变现轻浮和侮辱,已然不是简单的一般恶搞和玩笑,而是涉嫌明显违法,令人愤恨,不可饶恕。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条规定,国家、人民永远尊崇、铭记英雄烈士为国家、人民和民族做出的牺牲和贡献;第12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英雄烈士祭扫规范礼仪规范,引导公民庄严有序的开展祭扫活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5条规定,侮辱、诽谤或以其它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民法典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荣誉,侵害社会公共利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不管是网上还是线下,确保祭拜烈士的真实存在,对英烈保有起码尊崇、确保祭拜庄严有序,是明确的严肃规定。但一些网站经营者为了利益等 在其所谓的网站“革命先烈”纪念馆里供奉编造的虚假“烈士”供人祭拜牟利,显然不符合这些基本要求,是在打法规的“擦边球”,突破了法治底线。这虽然可能不是对某一位具体烈士或家属等的冒犯,但却是对我国相关烈士群体的整体冒犯,是对民族脊梁和精神高地的有意无意模糊与破坏等,是对整体社会利益的不折不扣侵害,比对具体单个烈士的伤害,这一伤害无疑是一种根本伤害,范围更广更严重,依法应该被及时严肃规制。
       亦因此,不管是为了确保网络祭扫这一创新祭扫形式的清明秩序,还是为了确保对英烈的应有尊崇,仰或是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威严,都需要有关方面以此次媒体曝光为契机,断然采取强力措施及时行动,携手合力对相关网络经营者虚构“烈士”挂网祭拜等违法行为,进行及时而严厉的深入调处,用明显的违法违规成本,遏止有关机构和人员正在作为者及时收手,觊觎者不敢也不必再为。
       当然,这一乱象凸显的时下网络祭奠,尤其是对英烈的网络祭奠缺规少矩等,也需要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并积极妥善完善解决,用明确制度管人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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