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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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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投保人死亡致保险合同逾期 法官为古稀老人讨说法
添加日期:2022-03-02 15:40:42   来源:   作者:聂传青 程源   浏览量:

  “王法官,你真是为我们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如果不是你从中调解,这保险理赔款我们是一分钱也拿不到呀,我这老头子代表全家谢谢你了!”2022年2月1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事法庭的办公室内,一位古稀老人握着王充飞法官的手热泪盈眶地说。

  2002年3月12日,原告张某之妻冯某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终身》保险合同,冯某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000元,年交保费1170元,冯某按照约定逐年交纳了保险费。2017年,冯某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单现金价值内向被告借款10000元。2021年5月17日,冯某驾驶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内乡县某村路段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袁某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冯某死亡、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后原告张某及子女多次找被告某保险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均不予理赔。张某及其子女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充飞仔细翻看了投保人冯某承保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按照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公司理应给付基本保额三倍的身故保险金。
  王法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被保险人冯某本应于2021年3月11日交付保费却未按期交纳,至2021年5月17日冯某死亡之日,该期保费已逾期66天,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60天宽限期,且冯某在保险公司预留的银行扣款账户中,也没有可供支付的金额,保险公司无法为其续保,合同效力自动中止。因投保人冯某作为被保险人已死亡,该保单无法复效,故保险公司只需承担极少部分的理赔责任。王法官还了解到,原告家庭非常困难,张某已是古稀之年,身体不好也没有养老金,两儿一女全靠打工维持生活,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子女,压力非常大。
  王法官一方面耐心地对原告释法析理,使其认识到并不是保险公司拒不理赔,而是该保单已经脱保,不在理赔范围;另一方面多次与保险公司负责人进行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投保人已交付19年保费,仅差1年就保险期满,如果不是因车祸造成死亡,保费一定不会中断,希望保险公司能够站在原告的立场考虑,体谅原告方痛失老人又家庭困难,特殊情况,给予适当的赔偿。最终,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同意支付四原告因冯某意外死亡的两倍身故保险金共22000元,扣除2021年度保险费1170元和借款本金及利息12200元,并当场支付原告保险金8630元。至此,这起特殊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法官感悟:虽然这起案件标的较小,原告方认识上也有偏差,但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就是我们努力的方向。法官在每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要尊重法律,对法律负责,也要兼顾情理,对社会负责,做到“察民情、解民忧、送温暖、送服务”,确保司法为民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满足人民群众司法新期待,力争把群众的“好事办实、实事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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