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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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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获刑 为劳动者暖“薪”
添加日期:2022-02-24 09:43:16   来源:   作者:郭贝 曹群   浏览量:

       近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至10月,某公司承建内乡县某乡镇工程项目,后又发包给被告人刘某,刘某在领取了工程款后,没有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拖欠17名农民工工资123638元。到案后,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并支付拖欠工资,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却仍不支付,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工资报酬是劳动者的生活来源,是其自身和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如果不优先支付可能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和谐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履行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担当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切不可逾越法律红线。同时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法制意识,遇到恶意拖欠工资报酬的情况,要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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