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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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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责任提起公诉 这在全国检察系统尚属先例
添加日期:2020-11-17 16:53:34   来源:   作者:冯建伟 杨荣泰   浏览量:

       11月16日,笔者从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获悉,该院审查起诉一例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案件,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责任对肇事者提起公诉。据悉,该原则在人民法院审理无交通事故现场,已无法划清事故责任的民事诉争案件中常常用到,而检察机关在刑事审查起诉环节,适用该原则划分责任对肇事者提起公诉,这在全国检察系统尚属先例。

       今年4月26日,在内乡县某企业务工的李某下班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125型两轮摩托车由东向西回家,途径沪霍312国道内乡县段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韩江(化名)相撞。韩江倒地后昏迷,李某急拨120。韩江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嗣后交警赶到,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
       由于现场无目击证人,获取的证据不能准确判定事故的成因及责任,4月29日,内乡县交警大队委托南阳市A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进行鉴定。
       5月7日,该公司根据两车碰撞痕迹,依据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作出“两车对向行驶,发生斜向碰撞”的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换句话说,该意见书认为两车是“头对头”发生碰撞。
       该意见书送达后,李某及韩江家属均不服,均申请重新鉴定。6月3日,南阳市B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内乡县交警大队委托,同样依据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作出“两车同向斜交碰撞”的车辆技术状况鉴定意见书。换句话说,此意见书认为两车是“追尾”发生碰撞。
       9月23日,侦查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将该案移送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已近五个月,交通事故现场早已灭失;A、B两个鉴定机构都有鉴定资质,级别又相同,都是运用的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但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分别认定两车是“头对头”、“追尾”相撞是矛盾的,属于案件基本事实不清,故两份意见书划分的责任结论均不能采信,视为无责任划分。
       内乡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意见有六:一是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围绕李某无罪获取证据。二是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全方位进行审查,既审查案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还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关联性;侦查机关依职权撤销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勘验记录等,也在审查范围。三是该案李某与韩江都属于无证驾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十余年没审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已达报废标准;韩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出厂时最高时速就超过国标,两人、两车均“具有安全隐患”,视为酿成事故的先期条件相同。四是李某与韩江都行驶在国道中,都没完全注意并尽到安全义务,视为此过错相等。五是如果两车对向行驶“头对头”相撞,则死者韩江是逆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按过错比例分担责任”之规定,在此事故中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同样根据该法“过错相抵原则”,该事故责任对等分担,李某无罪。六是如果两车同向行驶“追尾”相撞,则李某驾驶的摩托车,无论是质量、硬度、速度和制动性能,以及危险回避能力,都优于韩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至少认定李某避让不当。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犯罪。
       为保障不枉不纵,该院细致勘验现场,模拟还原韩江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行驶,反复与保存的相邻某加油站原始监控录像进行比对。经多次模拟实验,最终确定韩江与李某是同向行驶“追尾”相撞。遂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法院提起公诉。李某将受到法律惩处。
       检察官说法:(内乡县检察院检察长李胜)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习惯上简称优者负担原则,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交通事故现场灭失,或者其它原因无法确定事故成因及责任,从而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机关在事故受害人有过失的情况下,考虑双方对道路交通注意义务的轻重,按机动车危险性的大小以及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分配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条件有三:交通事故事实不清、责任不明;受害人有一定过失;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对受害人具有间接影响力。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责任的标准也有三:一是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决定过错轻重;二是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和危险回避能力的优劣决定过错轻重;三是造成险情方的违法行为一般应认定为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日常交通事故中,车辆优于行人,成年人优于未成年人,健康人优于残疾人,人优于动物等。
       本案客观上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审查起诉时事故现场已不存在;两个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又互相矛盾,从而其对双方责任的划分均不能采信,符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适用条件。如何公正处理该案,考量着检察官的综合素质和司法水平。
       本案虽没证人证言,但与事故现场原始视频截图比对,至少能够认定李某驾车超越吴某距离过近,客观上给吴某造成了危险局面,撞击导致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摔倒。李某对吴某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后果负有一定责任。检察官通过模拟事故现场澄清李某与韩江“同向追尾”相撞,尔后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这种责任划分,尽管与上述两个鉴定机构出具的责任认定书之一相同,但却有着质的不同:鉴定机构适用的是碰撞痕迹技术及物理学知识划分责任,而检察官适用的是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划分责任。检察官做法不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按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规定的突破,而是对该规定的细化,是在过错原则下法律技术的衡平,体现了尊重生命的基本价值原则,又符合公正公平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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