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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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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利出售银行卡 触刑律获刑八个月
添加日期:2020-11-26 08:37:24   来源:   作者:郭磊 田洋   浏览量:

 ——内乡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我们都知道办理银行卡必须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柜台办理,一张小小的卡片不仅仅涉及到我们的资金安全,也包含了我们的个人信息,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是基本的常识,不过,有人不但不仔细保管,还贩卖自己的银行卡,这样会有什么后果呢?
       11月23日,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江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庭审当天,内乡法院邀请多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群众旁听了案件的宣判。
       基本案情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6月,被告人江某明知对方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赌博洗钱的情况下,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将自己办理的两张银行卡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在逃)。2020年7月5日,内乡县乍曲镇居民刘某在网上贷款被骗17500元,其中往户名为刘某云的银行账户转款8000元。经过对户名为聂某的银行账户、户名为刘某云的银行账户在全国反诈平台及全国刑侦专业信息应用系统进行案件串并,目前串并江西南昌、吉林长春、云南昆明、广西武宣等地案件32起,初步核定两账户涉及信息网络犯罪金额分别为197000元、392472元,共计589472元,两账户共计向被告人江某出售的银行卡账户转账497880元。
       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近亲属已退赃2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江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洗钱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利益,非法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一、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依法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江某明知是违法行为,但贪图一点点蝇头小利而置法律于不顾,走上了犯罪道路,对社会、家庭都是一个极大的伤害。遵纪守法、自食其力、踏踏实实做人,幸福的生活从来都是奋斗来的。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投资及在线支付已深入生活,广大投资人应擦亮眼睛,认真鉴别投资平台是否有监管、资金是以消费形式还是以银行存管,选择正规的平台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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