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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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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添加日期:2018-06-28 17:26:14   来源:   作者:程相朋   浏览量:

    6月27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根据群众举报,在查证属实情况下,对租赁私人轿车用于商务活动已达两年的失信被执行人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租赁他人轿车用于社会活动。据悉,这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打响后,该院针对个案执行案件实际情况,发出的第二例限制消费令。唐某的行为已符合司法拘留要件,但因孩子高考报志愿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法院卷宗显示,2013年7月,45岁的内乡县个体户唐某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离婚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唐某分得夫妻婚后共同租赁经营的服装店铺使用权,以及服装店内全部服装商品和一辆别克型轿车。已是高一学生的孩子表述随父亲生活,唐某自愿全部承担孩子学费及抚养费。      
    嗣后,仍然单身的唐某因经营服装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10月27日向张某借款10万元,双方当时约定月利息2分,借款期限为2年,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唐某的亲戚,也是张某的好友见证了借款过程,并在借款协议上签署“情况属实”字样和名字。借款到期后,张某以家有急事,急需这笔钱为理由,多次催要无果,于2016年1月5日形成诉争。
    案经审理,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张某与唐某达成主文是“唐某在法院调解书送达后,10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和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张某自愿承担”协议,法官当庭向唐某和张某送达了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按理说,唐某只要在调解书规定时间内履行完法律义务,双方的矛盾就该结束。然而,唐某不是积极筹款还钱,而是找张某多个朋友说情“宽限几天”,碍于情面,张某答应宽限3个月。3个月到期后,唐某仍然没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张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同时一并申请对唐某的轿车予以保全。
    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依据张某的保全申请,对唐某离婚时分得的别克型轿车进行查询时得知,该轿车已于2016年1月7日转卖给其弟,即唐某收到上述案件起诉状副本第2天,就在公安机关车管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执行法官将查询的保全不能、唐某名下无房产、无存款、唯一执行途径就是“拍卖唐某服装店服装,但尚不足以偿还张某借款” 情况告知张某。因张某不同意“替唐某处理货底”。鉴于此,内乡县法院将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示,但唐某对此无动于衷。此案执行搁浅,得到张某理解。
    接到群众“失信被执行人唐某租赁轿车用于社会活动已达两年”举报,执行法官立即进行了核实,唐某也承认他以“每月一千元租赁费” 租赁其弟轿车两年多。执行法官当即指出其弟家庭务农,家庭成员中无一人会开车,总不能买个轿车在家做摆设吧,其诉讼中就涉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待法院进一步查明后另案处理。但其租赁轿车两年多属于高消费,已严重违反了法律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制约,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天,以示警戒和教育;一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唐某继续租赁轿车。
    迫于法律的威严,也感激法官的释法明理,唐某当时就承认“借鸡下蛋”的错误,表示不再租赁轿车,并表明先履行7万元法律义务,剩余3万元待送孩子上大学后,即9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唐某告诉执行法官,孩子今年高考成绩不错,突破河南一本分数线21分,眼下孩子正报志愿,他请求法官看在孩子份上,先不拘留,待孩子上大学后再执行拘留。
    执行法官将情况汇报给院领导。“老子的过错不能殃及儿子。” 院长成延洲从人性化执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高度,当即批示:“暂缓执行拘留决定。” 唐某钻法律空子的下场,当使那些规避执行者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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