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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血案引发52万元诉争的法律思考
添加日期:2018-05-09 16:37:15 来源: 作者:程相朋 浏览量:
── 一例不可撤回的道德赠与案始末
这是一例备受当地社会各界关注的连环血案,关注的原因是凶手涉嫌杀人后其家人竟获赔52万余元。这也是一例耐人寻味的赠与案,寻味的原因是赠与物并没交付,嗣后赠与人反悔,按现行法律规定赠与不成立,但人民法院依然判决赠与有效。随着法槌的落定,这例历时两年的连环血案引发的52万元诉争,终于尘埃落定。由于人
民法院的判决对社会起着正确的导向作用,促使笔者向涉案当事人走去,个中是非曲直,还要从两年前那两桩血案说起。
凌晨交通肇事血案
2016年3月10日凌晨3时整,河南省内乡县公安局110接到报警,称312国道内乡县段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15分 钟后,交通警察就赶到现场,一组紧锣密鼓现场勘验、拍照,另一组详细询问现场报警人。原来报警人就是肇事司机李某。李某称,他是山西人,驾驶重型大货车,装载32吨货物前往武汉,行驶中,突然看到车头前5米许的路边黑影中窜出一人,迎着货车硬往车头上撞,待他紧急刹车已来不及了。货车的巨大惯性将来人撞倒,后边的车轮随即从来人头上碾过,来人当场死亡。由于事发凌晨,没有过往车辆和行人佐证事发经过,加之受害人已死亡,李某的话只能是一面之词。
警察认真勘验现场同时,提取死亡人血液,意图通过DNA检测,查找死亡人真实身份。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血样和死亡人衣服上喷溅的血样,一个是交通事故死亡人的,一个是未知人的。
7日后,内乡县公安局给李某送达交通事故责任书。责任书认定李某行驶中没注意安全事项,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李某接到交通事故责任书后大呼“冤枉”。他说,受害人突然从路边黑影中窜出来往车上碰,这么大质量的货车,任谁当司机都始料不及也避让不及。但李某没行车记录仪,也没其他证据支持 “受害人自寻短见”的观点,他只好自认倒霉。
同一时间段水果店发生命案
距离上述交通事故现场约500米的312国道内乡县段有一水果批发店。据了解,这个水果批发店开始是内乡县村民魏瑞峰与妻子刘洋共同经营的。由于夫妻和蔼可亲,经营有方,加之过往司机在此可以免费加水,维修车辆司机甚至可以免费住宿,生意相当红火。
但随着婚后两个孩子的出生,刘洋逐步退出水果店经营,一门心思扑到孝敬公婆、照料孩子上,搬回相距一公里的婆母家居住,偶尔给丈夫送饭,但居多时间是丈夫忙里偷闲骑电车回家吃饭。
2016年3月10日9时左右,在家翘首等待丈夫回家吃早饭的刘洋把饭菜热两遍了,还没见丈夫归来,拨打手机没人接。刘洋匆匆来到水果店,但眼前倒在血泊中的一幕吓得她差一点晕过去。她不顾血垢,一边大声呼喊,一边摇拽着丈夫,待确认丈夫已经死亡后,她立即报警。
内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很快来到现场。经勘验,魏瑞峰头部、、肩膀、胳臂等多处被锐器所伤。现场呈现打斗痕迹,留有一把菜刀和还剩少许酒的一个酒瓶,警察连同现场提取的遗留血迹一并送检。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血样中,一个是魏瑞峰的,一个是未知人的;酒瓶口留下的唾液是未知人的;菜刀留有魏瑞峰和未知人的的血迹。结论:魏瑞峰颅脑锐器伤死亡,死亡时间大约在2016年3月10日凌晨2时至3时。据此,警察判断,魏瑞峰是在与未知人的搏斗中,被未知人菜刀砍中头部死亡。
通过现场进一步勘验,没发现丢失钱财,警察排除因财杀人可能,把侦查重点放在仇杀上。经询问刘洋,平时只有魏瑞峰和一名务工者住在店内,但勘验时没见务工者。尽快捉拿凶手,慰籍亡灵,安抚魏瑞峰家属,成为摆在警察面前的头等大事。
无独有偶。刑侦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的DNA输入电脑进行比对时,意外发现其DNA竟与上述交通事故死亡人的DNA完全吻合,而交通事故死亡人衣服上喷溅的未知人血迹DNA,竟与魏瑞峰的的DNA完全吻合。换句话说,犯罪嫌疑人就是上述交通事故死亡人。刘洋辨认时,因交通事故死亡人头部已被车轮碾的面目全非,她也不敢确定,但从服饰上看,交通事故死亡人似乎是常年在其店内务工的齐柯。为进一步确认,警方抽取齐柯母亲曲老太血样进行DNA比对,确认交通事故死亡人就是杀人的犯罪嫌疑人齐柯。由于齐柯已死亡,根据《刑诉法》“死不再究”原则,公安机关撤销对杀害魏瑞峰一案的立案侦查。
两起扑朔迷离的血案起因
不难看出,两起血案发生在同一天凌晨,发生时间相距约一个小时,杀人血案在先,交通肇事血案在后。齐柯肯定有一个杀人动机吧。
采访中,分家另居的齐柯哥哥也不能肯定齐柯犯罪动机。他说,齐柯在水果批发店打工已经九年了,常常听到齐柯抱怨魏瑞峰拖欠其务工费,或许是向魏瑞峰讨要务工费时发生纷争,因激愤失手杀死老板。
刘洋婆母包含热泪对笔者说,齐柯在店里务工,我们把他当亲生儿子看待,平时他也在俺家吃饭,俺们吃啥他吃啥,衣服脏了我们给他洗,工资也从没拖欠过。发生这事,叫俺老婆子以后咋过啊!
刘洋哽咽着告诉笔者,是丈夫好心没好报害了自己。她说,齐柯妻子因病住院,医院确诊其患有目前医疗条件不可治愈的传染病,且已是晚期。因与齐柯关系好,丈夫劝齐柯带上两个孩子也去医院检查一下,如果也被传染,尽早治疗。丈夫被杀三天前开车带齐柯及齐柯孩子一同到医院检查。因害怕此类传染病,丈夫从医院回来要辞退齐柯,开始她认为齐柯勤劳不同意,后丈夫告诉她实情,她大吃一惊。知道这事的只有丈夫和齐柯,齐柯可能是怕丈夫说出他家人患有此病遭世人鄙视才杀人灭口。
周边知情群众纷纷说,齐柯杀死魏瑞峰后,明知现在的技侦手段和天网监控,他即使逃跑也难逃法网,他是逃跑500来米时遇到过路的大货车硬往车上撞自杀。
笔者从法院卷宗中见到齐柯妻子的医院诊断报告,诊断报告中明确写明齐柯妻子患有目前医疗水平尚不可治愈的传染病。但知情群众说的齐柯是杀人灭口及自杀却无可考证。
众说纷纭话赔偿
在从警方得知齐柯是杀害儿子魏瑞峰的犯罪嫌疑人后,因齐柯父亲早已病亡,齐柯两个孩子是未成年人,魏瑞峰父母就赔偿事宜,找到齐柯母亲曲老太,以及正在病房里接受治疗的齐柯妻子,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是“齐柯杀害魏瑞峰,其自愿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部给予魏家,作为赔偿魏家的费用。” 协议上有曲老太及齐
柯妻子捺的指印。
2016年5月,在与肇事司机李某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情况下,曲老太及齐柯妻子、孩子将肇事司机李某,以及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同时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齐柯死亡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80余万元。
庭审中,李某大呼冤枉。他说,凌晨国道上车少人少,他驾驶大货车正常行驶,就没看到前方有障碍物。齐柯是杀人后逃跑途中突然从黑影里窜出来往他车上撞,即使他不被轧死,将来杀人案破了也要被执行死刑。他坚持认为交通事故他无责任。合议庭认为,李某收到交通事故责任书后,对其承担全部责任一事,没申请复议,更没提出其他异议,视为认可,况且其又没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故对其说法不予采信。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庭审中辩称赔偿钱额过高,同意按法律规定赔偿。
2016年10月底,内乡县法院判令:1、李某及保险公司在收到判决书后十日内赔偿曲老太等人各项损失52万余元。2、驳回曲老太等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没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该赔偿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有人评价法院“公正”,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轧死人就该抚慰活着的人进行赔偿。但也有人评价法院“枉判”,甚至支持犯罪。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从警方掌握的资料看,齐柯就是杀人后逃跑,如果真如李某所说齐柯自己撞车自杀,法院这样判,岂不是支持那些“做了坏事后找故死亡再给家里留一笔钱”的犯罪分子,无形之中是鼓励犯罪。但随着法官释法析理,沸沸扬扬的非议才销声匿迹。保险公司按一审判决书规定的时间,将52万余元全额汇入法院标的款专用账户。
臆想不到的另一官司
得知保险公司已将赔偿款兑付后,魏瑞峰父母找到曲老太,要求履行上述协议,但曲老太反悔,拒绝履行,不承认有“其自愿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部给予魏家”这事。
2016年11月初,魏瑞峰一家人为原告,将曲老太一家人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判决曲老太一家人履行协议,将交通事故赔偿款52万余元给予魏家。
案经审理,内乡法院于2017年4月判令:1、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2、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曲老太一家人将52万余元给予原告魏家。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曲老太一家人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同时提交新的视频证据。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于2017年6月发回重审。
2017年7月,内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该案。此时,齐柯妻子已因病死亡,曲老太年龄已高,村委为齐柯两个孩子指定了监护人参加诉讼。开庭前,法官认真走访双方当事人。魏瑞峰父亲说,齐柯已被警方锁定是杀害魏瑞峰的凶手后,我们才找到齐家要求赔偿。曲老太当时说的不错。她说“俺娃把你娃杀了,该赔,但家里的摆设及经济情况你也看到了,没钱啊!将来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部给你们”。齐柯妻子也同意婆母的意见。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两家才签的协议。
但曲老太的说法却大相径庭,她说,我就不识字,是魏家拿着事前写好的协议来见我,我不知道协议上写的啥,他们让我在协议签字,我不会写,才捺的指印。对曲老太说法,同行的律师证言“曲老太捺指印前,已经将协议内容认真读给曲老太听,并详细解答了曲老太的疑问”。法官从世人“不可能随便捺指印”习惯做法上认为,曲老太的说法不可信,况且曲老太的说法被同行的律师证言所推翻。
对于曲老太家向二审法院提交的新视频证据,合议庭反复播放观看后认为,齐柯妻子捺指印时已处于昏迷状态,没有自主意识,故对”齐柯妻子自愿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部给原告”的说法不予支持。
再审合议庭认为,齐柯涉嫌杀害魏瑞峰,曲老太自愿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全部给予原告,已越权处置属于齐柯妻子及孩子的财产,其与魏瑞峰家人即原告所签的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有效部分是曲老太在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应得到的份额,无效部分是齐柯妻子及孩子在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应得到的份额。曲老太处置自己财产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曲老太将其在交通事故赔偿款中应得到的份额给予原告,属于道义上,或者说道德上的一种赠与行为。这种行为,雷同于汶川地震的赠与行为,是一种不可撤销的公序良俗赠与行为。
据此,再审合议庭判令:1、曲老太与原告魏瑞峰家人签订的协议中处置齐柯妻子及齐柯孩子财产行为无效;2、再审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曲老太将分割给其的交通事故赔偿款12万余元给予原告;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再审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加紧审理中,一方撤回上诉被二审法院准许,另一方经法官多次提醒没有缴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再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魏瑞峰家人,以及齐柯孩子的监护人分别从法院领取了再审判决书确定的钱额。
案后的法律思考
近年来,央视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碰瓷”案例。如一名老太太在北京市某公交车驶来前倒地,司乘人员好心搀扶时,该老太太拽住司乘人员说“被公交车撞倒”,但行车记录仪清晰记录:老太太距公交车20米就倒地,司乘人员距老太太5米停车去搀扶。老太太家人说“老太太老糊涂了”,向司乘人员表示感谢。世人看到该报道后纷纷议论“倘若没有行车记录仪,则该公交公司可能要耗时、费力、费神、费钱惹上官司”。因“碰瓷”讹人犯罪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耗费司法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上述案件中,如果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安装有行车记录仪,则齐柯的死因就可一目了然。如果行车记录仪能记录下齐柯是杀人后撞车自杀,则李某就可被免责,保险公司免遭52万余元损失,人民法院也就会免遭“鼓励犯罪”的非议,并节约大量有限司法资源。但李某驾驶的大货车并没安装行车记录仪。
世人已经感受到安装“天网”监控视屏,减少了盗窃犯罪,基本达到“夜不闭户”的实惠。看来,在机动车上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是减少社会矛盾,继而促进社会安定和谐的一个有效措施。
笔者建议,新机动车出厂时就配套安装行车记录仪,已经售出的机动车没安装行车记录仪,象交强险一样,强制安装。笔者坚信,当强制安装行车记录仪成为一种制度时,涉车矛盾甚至“碰瓷”犯罪就会大幅减少,有限司法资源将会用到刀刃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理念就会通过如此点滴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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