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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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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沉尸案的纷争与调解
添加日期:2016-06-02 09:56:2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2016年4月3日早上,内乡县夏馆镇黄靳村工业园区内一石材加工厂报案称其石材厂渣池内浸泡着一具半露的尸体,身边还同时浸泡着车斗朝下半露的三轮车一辆。随即在上报内乡县刑警队和交警事故大队侦办的同时,镇政府立即组织派出所和司法所干警及村干部赶赴现场。经过工作组全方面的摸排,初步确定死者系夏馆镇大栗坪村村民王某。                          
    起纷争剑拔弩张
    4月2日夜11点左右,王某饮酒后驾驶收购香菇的三轮车在回家途中连人带车窜入石材厂以西的渣池内被淹死。经县刑警队和交警事故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后初步研判认为:排除他杀。死者王某涉嫌酒后或醉酒后驾车窜入渣池内溺水窒息死亡,系单方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
    意外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悲痛欲绝,在场的十余名亲属分两批人马,一批涌向石材厂内找老板讨要公道,另一批到距离石材厂不远的置办酒场的刘某家也要讨个说法。几方剑拔弩张,场面十分混乱,气氛非常紧张。
    死者家属方认为:王某因单方交通事故溺水窒息死亡是由于厂方渣池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不到位直接造成的,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置办酒场让王某饮酒并在酒后驾车发生死亡的交通事故,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厂方认为其渣池周围环绕有铁丝护网,具有一定的警示和防护效能,不存在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刘某认为处于与死者系朋友关系和人之常情才置办了酒席让王某饮酒,王某在驾车返程过程中因单方交通事故溺水窒息死亡,也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对他们两方的说法和意见十分不满,情绪更加激愤,几方矛盾一度激化。
    司法所所长曹正华当机立断,一方面紧急向事故领导小组领导建议、请示,立即采取果断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现场维护秩序,分散激愤人群,三方选出代表,到司法所进行异地调解。另一方面,结合已掌握和确认的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有利于维护一方社会稳定、避免矛盾激化并促使尽早化解好各方纷争同时还要兼顾照顾和扶持弱者死者家属的前提下,由镇调委会主任牵头、镇信访办和村委会协助、司法所作为调解主体负责具体民事赔偿事项解决,并要求切实掌控事态发展和及时回报。
    依法理稳定事态
    责任重于一切。曹正华所长接受调解任务后,立即组织镇信访和两村村干部投入调解工作,公开向死者家属及事故责任三方承诺请大家相信我们,调解小组一定会依法、合理、尽快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的。
    为了防止事态再度升级,减少社会负面不良影响,有效降低责任各方的损失,曹正华带领调解员利用周末两天,集中精力,轮番多轮调解。在与事故责任代表调解过程中,死者家属要求厂方赔偿金额不低于50万元,要求刘某赔偿金额不低于5万元。厂方回应出于人道主义和帮扶救助同意只赔偿连同埋葬费不超过5万元,刘某答应看在朋友和人之常情的基础上最多补偿5000元。
    意见悬殊之大,赔偿数额差距很远。调解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明确提出了两点意见:
    一是本案系单方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按理死者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家属要求厂方承担主要责任且高额赔偿,系缺乏主要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但结合本案实情,死者家属必须大幅度地降低诉求,要面对现实, 切合实际,遵循法律,才会真正地体现出调解的诚意和良好心态,不然,会自食其果。
    二是《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阐明厂方对王某溺水窒息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责令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次要赔偿责任,有理有据。因为,厂方渣池周围虽然环绕设置有铁丝护网,应当具备并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和防护效能,但除能够防护行人和牲畜外,仍是不能够对车辆起到足以或充分的避险、排险及有效的防护作用,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厂方抗辩安全防护措施到位的理由,显系不完全成立。另外,从客观事实上讲,人毕竟是死亡在厂方的渣池内,如厂方坚持纠结或只限少量的经济赔偿,难免久调不决,同时还会造成厂方继续停工停产,其损失在变多,社会不良影响在扩大。
    三是依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紧扣刘某在王某单方交通事故形成初期成因方面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责任,要求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次要赔偿责任。就本案交通事故形成初期的成因方面而言,刘某出于朋友关系晏请王某饮酒,本无可责怪。但刘某作为与王某同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15号”司法解释之规定,结合法医鉴定结论确认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1毫克/100毫升,明显属于醉酒状态。刘某一是应当在王某饮酒过程中劝其不饮或少饮酒而未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刘某二是应当预见、提醒和意识到王某酒后或醉酒后上路驾驶车辆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没有明确提醒和阻止,仍是在合理限度内未尽到安全注意之义务,故此让刘某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次要赔偿责任。在法理的感召下,死者家属次日下午在第四次背靠背碰面调解过程中,就将赔偿金额降到不低于15万元。
    因势利水到渠成
    调解员在第三天的调解过程中,及时抓住责任三方意见差别不十分大的机会,大胆、果断地采用了“自由心志,折中口裁”的调解措施对三方所能接受的赔偿数额意见进行了“高铲低平”折中,要求厂方在出10万元的基础上再增加3万元、刘某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合计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经过反复调解,不断劝说,三方终于达成了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和解协议。同时,调解员还一并责成并要求厂方限期内加固好渣池,真正达到能够避险、排险及有效的防护作用,防止类似的惨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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