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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受理一例拒执刑事自诉案
添加日期:2016-06-12 10:47:44   来源:   作者:程相鹏 梁万欣   浏览量:

    “任某,你已经涉嫌拒不履行判决罪,现在向你送达刑事自诉状副本……”6月8日,端午节小长假前一天,当内乡法院法官向任某宣布,他因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任某再没了此前毫不在意的模样,当场明确告诉法官“通知家属拿钱”。据悉,这是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发布后,河南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拒执刑事自诉案。
    法院卷宗显示,任某因交通事故被法院判赔他人40余万元。诉讼中,任某个人账户不时有数万乃至几十万元的巨额进账,但官司结束、任某败诉之际,其个人账户的钱却不翼而飞,此后再没进账。此外,任某家中有大型机械设备。但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在两次司法拘留仍不凑效情况下,内乡法院将任某以涉嫌拒执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书面告知“不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经审委会研究,内乡法院院长签署逮捕令,将任某逮捕羁押,等待刑罚。
    该院执行局长杨桂东告诉笔者,2015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除了通过公安、检察机关,走公诉程序追究拒执罪外,老百姓也能通过自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自诉方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侵犯申请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被申请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自己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书面告知不予立案,不追究被申请执行人刑事责任的。
    杨局长表示,该项自诉举措,其实是给申请执行人多提供了一个挽回损失的途径。未来,如果“老赖”死赖着不还,只要符合“拒执罪”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当事人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自诉,追究“老赖”的刑事责任。
    内乡法院对该案的立案受理,不仅有效的打击“老赖”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对嗣后的审判、执行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此案正在加紧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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