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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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掉包银行卡 行窃自作孽
添加日期:2013-12-13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四人分工协作,暗记密码、转移视线、插上废卡、取走真卡、盗取现金,一条龙生产线,可惜钱刚到手没暖热,便被民警抓获归案。12月12日,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李某、刘某、邓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均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曾某、李某、刘某、邓某系江西省瑞金市人。2012年11月30日18时许,失主钱某到内乡县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款,被告人李某、曾某、刘某、邓某四人尾随其后伺机作案。被告人李某在钱某取款时暗记密码;被告人刘某往地上掉钱作为诱饵转移失主注意力;被告人李某快速将事前准备的一张废弃建行银行卡插在ATM机上的出卡口,并提示失主卡出来了;待失主把卡拿走后,被告人邓某迅速将失主的银行卡取出并转移到刘某手中,刘某根据李某所记密码与邓某一同前往内乡县邮政广场,在邮政储蓄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走失主钱某银行卡内7900元现金;被告人曾某在其他人实施“掉包”的过程中负责望风并阻挡被害人视线。四人得手后,乘坐一辆开往南阳方向的大巴客车逃窜,在高速公路灌涨界牌处被民警抓捕归案。案发后,县公安局追退全部赃款。
    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刘某、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均等。鉴于被告人曾某、李某、刘某、邓某到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够退回失主钱款、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邓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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