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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管理不到位 雇工受伤雇主担责任
添加日期:2012-08-31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受雇佣到工厂干活,却不料被机器挤伤,为赔偿事宜,双方走上法庭。8月3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许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9663.16元(含已支付的41536.48元)。
    2010年11月9日下午,原告许某被被告李某雇佣,到其加工厂里干活,原告在给垫片打孔时,用手取粘在模具上的垫片,不料其右手上肢被机器挤伤。同日,入住解放军七六八医院治疗,2011年11月1日出院。经南阳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综合评定为伤残七级。为此,被告已向原告赔偿医药费31252.48元,被告为原告赔偿交通费、住宿、饮食、营养品等10284元。原告为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将被告起诉至法庭。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某雇佣原告许某为其加工垫片,致使原告许某受伤,被告李某没提供安全设施且对安全措施管理不够,其存在主要过错,其应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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