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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郑州、河南乃至全国很多地方,劳动监察、工会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每年都会对包括部分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用工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它们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高温津贴。这体现的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关怀和保障,其背后的为民情怀值得肯定。
但我们也注意到,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意无意强调的劳动者高温权利,或者说为劳动者高温维权的,很多时候、大部分情况下都还主要限于劳动者的高温补贴这一最直接和有形的形式上。而这,与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家规定的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也还有很大出入。
一方面,一到夏季酷暑天气,高达40度以上的天气,尤其是室外,很多时候并不鲜见,比如说郑州的建筑工地上,温度可能更高。作为劳动者尤其是户外劳动者,根本无法在这些时段到工地干活,如果强行到工地干活,那将不是高温津贴的问题,很可能是关系到工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问题,这时候需要的是暂时停工、放假或相应的其它措施。
此外,即便不是热到要命的地步,即便从人性人情的角度讲,工人室外高温作业,很多时候也是需要矿泉水、凉茶、藿香正气水等来降温避暑的。
另一方面,国家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可以适当发放高温津贴。比如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发高温津贴只是一小方面,更关键更具有强制意味的基础权利,却是合理调整、安排劳动时间、适当停止休息但不得扣工资等。与有限的高温津贴相比,劳动者的这些高温权益才是更关键和重要的。
但遗憾的是,实际中,这些必要的措施或者说劳动者应享有的高温权利,也和高温津贴一样,很多时候被变异执行,并没有效落实在具体的执行中。比如超高温下该停工放假的,仍安排劳动者工作;高温下限制劳动时间的,随意增加劳动时间;超高温下安排放假休息的,却克扣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高温下作业该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的,不予提供或不足够供给。这造成的不仅是劳动者实际高温权利的一再严重受损,同时受损的还有我国劳动者高温防暑降温规定的威力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变化,社会和人们在关注物质回报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因此,当地方职能部门实施高温防暑降温规定督查、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的时候,用工方是否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固然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但同时更不能让其它更直接关乎劳动者基本劳动安全、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被忽略和漠视,造成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权益丢了西瓜仅得芝麻。当然,要从根本上更有力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还要亟需对包括保障制度在内的措施和规定“更新升级”等。
劳动者高温权利不只是获得高温津贴
添加日期:2015-02-13 08:41:42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炎炎夏日,在高温天气中工作的劳动者是否按时、足额领取到了高温津贴?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全面检查用工企业高温季节职工劳动保护。对于群众举报和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逾期不整改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郑州日报7月27日)事实上,在郑州、河南乃至全国很多地方,劳动监察、工会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每年都会对包括部分露天作业、高温作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内的用工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它们及时足额发放劳动者的高温津贴。这体现的是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劳动者高温权利的关怀和保障,其背后的为民情怀值得肯定。
但我们也注意到,不管是媒体的报道,还是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有意无意强调的劳动者高温权利,或者说为劳动者高温维权的,很多时候、大部分情况下都还主要限于劳动者的高温补贴这一最直接和有形的形式上。而这,与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条件下的劳动保护需要,还有很大差距;与国家规定的高温下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也还有很大出入。
一方面,一到夏季酷暑天气,高达40度以上的天气,尤其是室外,很多时候并不鲜见,比如说郑州的建筑工地上,温度可能更高。作为劳动者尤其是户外劳动者,根本无法在这些时段到工地干活,如果强行到工地干活,那将不是高温津贴的问题,很可能是关系到工人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问题,这时候需要的是暂时停工、放假或相应的其它措施。
此外,即便不是热到要命的地步,即便从人性人情的角度讲,工人室外高温作业,很多时候也是需要矿泉水、凉茶、藿香正气水等来降温避暑的。
另一方面,国家2012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可以适当发放高温津贴。比如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劳动者高温条件下作业,发高温津贴只是一小方面,更关键更具有强制意味的基础权利,却是合理调整、安排劳动时间、适当停止休息但不得扣工资等。与有限的高温津贴相比,劳动者的这些高温权益才是更关键和重要的。
但遗憾的是,实际中,这些必要的措施或者说劳动者应享有的高温权利,也和高温津贴一样,很多时候被变异执行,并没有效落实在具体的执行中。比如超高温下该停工放假的,仍安排劳动者工作;高温下限制劳动时间的,随意增加劳动时间;超高温下安排放假休息的,却克扣或降低劳动者的工资、福利等;高温下作业该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物资的,不予提供或不足够供给。这造成的不仅是劳动者实际高温权利的一再严重受损,同时受损的还有我国劳动者高温防暑降温规定的威力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随着时代和观念的变化,社会和人们在关注物质回报的同时,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的劳动者身体健康问题。因此,当地方职能部门实施高温防暑降温规定督查、维护劳动者高温权益的时候,用工方是否为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固然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但同时更不能让其它更直接关乎劳动者基本劳动安全、生命健康的基本权利,被忽略和漠视,造成劳动者的实际高温权益丢了西瓜仅得芝麻。当然,要从根本上更有力保障劳动者的高温权益,还要亟需对包括保障制度在内的措施和规定“更新升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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