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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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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联动,拖欠三年的丧葬费终于拿到手
添加日期:2023-05-23 17:38:51   来源:   作者:朱成兴   浏览量:

  “今天上午,内乡县人社局已经按照调解协议把丧葬费35675元转给我了,我非常感谢检察机关对我们的帮助和支持……”5月23日,家居湖北省古城县石花镇裴家村的一起民事案件申请人罗某向河南省内乡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刘国浩发来一则短信。被拖欠3年的跨省丧葬费终于拿到手了,罗某第一时间跟办案检察官分享她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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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情还要追溯到3年前。家居湖北省谷城县石花镇裴家村的罗某伟生前系河南省内乡县泰隆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巡检员,在湖北分公司上班。2020年3月25日0时30分许,罗某伟下班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侧翻于本村道崖角水田内溺水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伤并获得河南省内乡县人社局赔付,但不予支付罗某伟的丧葬费。同年5月,罗某伟女儿罗某向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内乡县人社局支丧葬补助金35675元。被告人社局提出:依据2022年南阳市政府令第1号文件《南阳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35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将应当火花的遗体土葬……其遗属不得享受丧葬费补助金”规定,不予支付罗某伟工亡丧葬补助金,罗某败诉。2022年12月28日罗某再次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内乡县人社局支付罗运伟工伤保险的工亡丧葬补助金。内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后,一直未悬而未结。今年3月,罗某向内乡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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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后,办案检察官刘国浩认真查阅案卷认为,罗某伟工伤认定书已经依法认定罗某伟为工伤,就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37条规定:死亡的,从工伤保险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根据工伤条例第39条规定,只要工亡的职工发生死亡的事实,就应当用工伤保险基金来获取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行政法规为准!《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没有限定职工工亡必须是火化才能支付丧葬金;其次罗某伟并非南阳市居民,没有在南阳工作和生活,仅在南阳参保,其死亡后也并未安葬在南阳,因此《南阳市殡葬管理暂行办法》35条不适用于本案。”刘国浩介绍。
  为了获取更充分的证据,办案检察官一行先后两次深入湖北谷城县石花镇实地查看,会见当事人,并调取“谷城县人民政府关于谷城县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从中查到,谷城县全域纳入火葬范围的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而罗某伟于2020年3月工亡系在该县条例实施之前,不受该文件约束。同时,内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证的南阳市政府1号文件,不适合进行援引为及时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县检察机关遂与县人社局充分沟通,同时到湖北向罗某伟亲属及代理律师释法说理和耐心劝导,充分阐述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化解矛盾纠纷。通过检察机关的持续督促人社部门依法依规行政,内乡县人社局工伤保险支付中心也同意支付罗某伟工亡丧葬补助金。5月20日,原告代理律师主动提出撤回监督申请,双方达成和解。罗某终于结束了持续3年的亲属丧葬费讨要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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