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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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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魂笼”捕鱼触红线 不知违法也要罚
添加日期:2022-02-21 09:37:45   来源:   作者:聂传青 柴波   浏览量:

       休渔禁渔制度是《渔业法》确定的一项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让鱼类有充足的繁殖和生长时间。但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在禁渔期间实施非法捕捞,甚至为了提高捕捞效率,采用一些禁用的捕捞方法和工具实施捕鱼行为。近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王某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

       2021年6月,被告人张某、王某使用地笼在内乡某乡镇拦河坝的湍河河道里非法捕捞鱼及龙虾等水产品,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张某、王某使用地笼捕捞的鱼、龙虾等水产品共52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使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为了保护国家环境资源,打击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地笼网捕鱼危害很大,又名绝户网、迷魂笼,因地笼孔眼细小,幼鱼、幼虾进入后很难逃脱,对鱼类资源的灭绝性破坏无法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章第三十条以及第五章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地笼在多地的渔业管理条例中已被列为禁用渔具。数量众多的地笼网还会导致各类水草、垃圾等杂物堆积堵塞泄洪道,降低水流速度,对防汛工作产生安全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被告人张某、王某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虽数量不大,但属于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依然触犯了刑法,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此提醒社会公众,切勿为了一时之利,口腹之欲,而去触碰法律红线,守护生态环境需要你我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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