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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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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中止民事部分审理 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添加日期:2018-11-19 08:31:25   来源:   作者:程相朋   浏览量:

    11月15日上午,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在该县湍东镇谢楼村巡回审理了一例二手车买卖纠纷案件。因案件当事人涉嫌诈骗,被当庭宣判中止该案民事部分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本案由该院副院长、员额法官杨红担任审判长,原、被告参加了庭审,第三人经依法传唤缺席。此次庭审邀请了河南映象网、河南法制报、大河网、新浪网、南阳电视台、南阳日报、南阳晚报等十余家新闻媒体,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进行了庭审直播,当地百余名群众参加了旁听。

当庭宣判.jpg

    2016年11月4日,该县余关乡29岁的农民曹某,在该县城关镇王某处购买一辆大众高尔夫牌二手汽车,双方当时商定价格为9.6万元。王某让曹某签订一份《车辆转押协议》。曹某不理解为什么不是买卖协议?王某解释:二手车转让都是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他有转押权利,并保证车辆由曹某使用,没有任何问题。不懂买卖合同与转押合同区别的曹某信以为真,便将购车款9.6万元交付给王某。王某将该汽车及相关手续交给曹某。11个月后的2017年10月14日,曹某购买的该汽车既没发生交通事故,也没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却被千余公里外、素未往来的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4人强行开走,留下《车辆收回告知书》。曹某车辆被强行开走后,便找王某及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解决,一直无果形成诉争。曹某请求法院解除其与王某于2016年11月4日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王某返还其购车款9.6万元;判令王某及第三人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元。
 
合议庭审理案件.jpg
 
    庭审中,被告王某答辩交给曹某的汽车就不是买卖的,曹某事前知道汽车是转押的;他是按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规定,与曹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他收取曹某的9.6万元,绝大部分已经转交给该公司,自己只留2000元辛苦费;他收取曹某9.6万元后,把车辆以及该车相关手续全部转交给曹某,已经履行完他应尽的所有义务;至于曹某的车辆为啥被公司收回他一概不知,况且收回曹某的车辆是公司行为,与他无关;曹某是否因车辆被收回造成损失,有待法院查明,即使造成损失,也应当由公司赔偿,他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曹某应当向公司要车,或要购车款,或要经济损失,不能将他推上被告席。王某请求法院驳回曹某对他的诉讼请求。
    就王某的答辩,法庭重点查明三点:一是王某是否认识诉争车辆车主,王某回答不认识。二是曹某交给他的9.6万元,他汇给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有证据。王某回答是用自己银行卡汇的,现在卡丢了,没有证据。三是他对诉争车辆是否有转押权利,也就是说,诉争车辆车主是否书面授权他对该车辆进行转押,王某回答在《车辆转押协议》内写明他对该车辆有转押权利。
 
庭审现场.jpg
 
    本案第三人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并没派员出庭,其在《车辆收回告知书》中所留的联系电话也一直打不通。
    合议庭查明上述事实,进行合议时一致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三大疑点,但因第三人山东省某汽车销售公司无正当理由缺席而无法查清。就目前法院掌握的证据,本案当事人已涉嫌诈骗,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当庭宣判:中止本案民事部分审理,涉嫌诈骗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宣判后,旁听群众在向法官请教买卖合同与转押、抵押、质押合同区别后惊讶之余纷纷议论:想不到诈骗又有这类新花招!想不到民事案件也能这样判!看来以后不学法就容易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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