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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将自己撞伤,该事故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而该保险公司以陈某属车上驾驶人员,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11月7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处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
操作不当出事故
保险公司拒不赔
陈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在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2万元。该保险公司认为,陈某的肇事车辆在本公司投保属实,但陈某属车上驾驶人员,不在交强险限额赔偿范围内,拒绝赔偿陈某的损失。陈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该保险公司均拒绝赔偿,无奈陈某将该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职责转变作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该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陈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陈某已被甩出车外在先,然后被其原驾驶的车辆砸压受伤,其受伤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不再操作和控制车辆,也不再履行司机的驾驶职责,身份已经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其受伤与保险车辆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应按第三者赔偿。
依法判决获赔偿
内乡法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及《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处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陈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