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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审结一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公司被判支付90万元
添加日期:2016-10-17 16:11:49   来源:   作者:程相鹏 王静   浏览量:

    10月1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判支付投保人保险金90万元。
    内乡村民刘某父亲以自己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上述保险公司签订了安行宝两全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意外身故赔偿一百万元,受益人为刘某,保险期20年,该保险合同于2015年10月30日生效。2016年2月9日,刘某父亲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从西峡县村村通公路回家途中,车辆驶出路外侧翻,造成刘某父亲当场死亡以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该保险公司以车辆属于营运车辆为由理赔10万元后,其余90万元拒赔,形成诉争。
    法院审理后查明,刘某父亲与该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合同。被保险人依约支付了保险金2千余元,已履行了义务。该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亦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所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为由,仅支付10万元保险金构成违约,原告的诉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从双方出具的证据法院查明,该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驾驶的车辆,按照公安机关的车辆使用性区分该车辆属货运性质,但不能证明该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用途为营运车辆;从内乡县运管局出具的证明也可以查明事故车辆没有营运资格,该事故车辆从车辆登记区分上虽属货运,但车辆实际用途属于家庭自用,而非营运。同时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已查明发生事故时该车为空车,车上没有装载任何货物,故该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送达判决书时,原被告均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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