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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盗窃反被敲诈 “螳螂”“黄雀”均受处罚
添加日期:2015-12-18 15:45:48 来源: 作者:张媛媛 浏览量:
有人盗窃公物,有人趁机勒索,结果双双落网被判刑。12月18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5年5月8日凌晨,在内乡县城关镇开办公司的刘某(另案处理)纠集本公司的员工被告人吴某某及其它三人(三人另案处理),驾驶轿车、吊车等工具,窜至乍曲乡某村,将该村公路边铺设桥面属于集体所有的石条和桥栏石条盗走24块。在被告人实施盗窃期间,被张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赶到现场后,以其行为是盗窃为由扬言不给钱不让拉走石条实施敲诈,当场敲诈勒索现金3000元。案发后,经鉴定,被盗石条总价值7560元。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已全部退赃,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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