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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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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又写遗嘱 起纠纷公证为准
添加日期:2015-11-18 10:43:36   来源:   作者:张媛媛   浏览量:

       被继承人遗嘱先经公证处公证后,又写了一份遗嘱给其他继承人,结果为继承事宜闹得不可开交,最终走上了法庭。11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位于内乡县湍东镇某村组的独家院应由原告刘某某继承所有。
       原刘某某、被告刘甲某父亲刘某于2008年3月去世,母亲于2013年10月去世。刘某和妻子一生有三儿一女,其中,二儿刘某某、三儿刘甲某。截止2013年10月妻子去世,刘某及妻子遗留下的房产为:位于内乡县湍东镇某村组一独家小院。1999年8月25日,原告父母亲立下遗嘱一份,且经内乡县公证处公证。遗嘱中显示:“……某村组一独家小院一座,上二间下二间,也分给二儿子刘某某,106个平方米……”遗嘱中注明遗嘱执行人为岳某某。2008年3月15日,刘某去世前自书:“……其他的房产仍归全家共有。某村组独家小院刘甲某结婚已住,为暂住”。原告认为父母生前就将某村组一独家小院通过遗嘱明确应由原告继承所有,因此要求遗嘱执行人执行公证遗嘱,经岳某某执行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原告应继承该房产。
       内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刘某及妻子以公证遗嘱的方式,确定了二人共同财产的分配,二人去世后,各继承人应按公证遗嘱继承。原告诉请房产为两遗嘱人在1999年8月25日的公证遗嘱中明确由原告刘某某继承,原、被告对该公证遗嘱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且此后两遗嘱人并未共同通过公证遗嘱的形式对该遗嘱进行过变更,因此原、被告父亲刘某个人以自书遗嘱的方式所作出的变更无效。故原告要求继承该房产,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公证遗嘱后,其父刘某2008年3月15日自书遗嘱,可证实该房产为共有,且被告持有的土地清查表和房权证原件,可证明父母变更遗嘱,将该房产赠予被告的辩称,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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