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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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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执行不能当引起重视
添加日期:2018-08-13 11:10:22   来源:   作者:程相朋   浏览量: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近年来,借款期限届满诉讼到法院的民间借贷案一直居高不下,且人民法院裁决后败诉方自觉给付金钱的屈指可数。如河南省内乡县法院,近3年受理的民间借贷执行案,竟占所有执行案的62.3﹪,甚至久执未果。以致出借人感叹借款人“借款时是孙子,好话说尽;还款时是爷,没钱还你”。

    民间借贷案,案情并不复杂,九成以上案件借款人败诉。俗话说,有借有还,再借不难。造成这种尴尬情景的主要原因有三:一是受高利诱惑,不管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并提供担保就出借。如齐某将拆迁补偿款200万元,以月息2分借给经商的李某。初期李某月月付息4万,双方皆大欢喜。但15个月后,李某经商盛景每况愈下最后破产。形成诉争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无钱偿还,以物抵债尚不足30万元,案件执行不能。即使把原来15个月利息60万元也算作本金,齐某也损失110万元.二是资金链断裂。如某公司涉嫌非法积资被立案侦查,其他非金融机构吸收公民钱款融资给其,再无力偿还公民。张老汉就是为此白丢20万元。三是借款人诈骗。如杨洋化名田洋、赵洋,持一真二假3个身份证借款时,出借人没能力鉴别其身份证真伪。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询得知,杨洋早在借公民第一笔款时就已经与丈夫离婚3个月,其外出驾驶的轿车,以及住房也早过户在丈夫名下,虽然杨洋离婚后5年仍与丈夫同居,但杨洋是净身出户而后四处借款供自己挥霍。杨洋化名借款涉嫌诈骗,涉及其的多笔借款法院执行不能。
    由此,笔者提醒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借款时,牢记“你贪图他高息,他瞄准你本金”这句话,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借款人真实身份及偿还能力,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免你多年积攒的血汗钱打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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