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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完善诉前调解 打造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添加日期:2016-12-01 08:29:51   来源:   作者:张媛媛 王静   浏览量:

——内乡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诉前调解工作相关情况

 


       11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该院诉前调解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都晨报、南阳电视台、南阳电台、大河网、新浪网、映象网、党教频道等多家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薛书敏在发布会上通报了该院诉前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通报提到了多年来,内乡法院始终坚持“为民、便民、利民”的工作方针,以有效化解和疏导矛盾为出发点,积极采用诉前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充分发挥诉前调解工作“便捷、高效、利民、和谐”的优势,携手社会力量,使居多社会矛盾在诉前得到缓冲、分流、消化,缓解了案件压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通过诉前调解的分流、缓冲、沉淀作用,该院受理案件数量虽然也在增加,但相比同等水平其他法院30%左右的增加速度,该院案件整体数量赠加幅度较小只有12.6%,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没有出现案件积压、压力巨大的情况,2016年1到10月份,该院诉前预登记3247起民商事和执行纠纷,最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只有2641件,民商、执行案件增幅较去年同期仅上升10.1%,通过诉前调解化解案件606件,占受案总数的23%,有效地减轻了审理环节的压力,整体审判质效及结案率在河南省163个基层法院中排名第7位,在南阳市13个基层法院中排名第1位。 
       薛书敏在通报中指出了该院在探索诉前调解的四大路径:一是探索完善立案预登记制度。对进入法院的所有民商事、执行案件实行立案预登记制度。首先,通过立案预登记制度,法院能够以第三者身份介入纠纷,帮助当事人双方调和矛盾;其次,立案预登记制度保留了当事人的诉权,不会因为诉前调解使当事人失去诉权,当事人只要到法院主张权利,法院在预登记后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诉权;再次,立案预登记之后,矛盾处理方式变得灵活多样,可以运用多元化手段处理纠纷,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矛盾;最后,立案预登记不收取诉讼费,能有效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如果案件得到快速调解,不仅能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而且还节约了司法资源。二是尝试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多渠道对外委托调解。该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委托相关机关、组织和个人进行诉前调解。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委托行政机关、基层组织、当事人近亲属、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工会等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仲裁机关进行调解,确保在矛盾纠纷出现时能够及时开展工作,有效地实现纠纷合力攻坚破解或向其它部门组织有序分流,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如我院对工伤争议、农民工工资、劳动报酬等纠纷,委托劳动部门等行政机关和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化解了41例纠纷;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工会等干部进行调解,发挥他们来自基层、扎根基层的优势,更快更好地解决矛盾;委托人民陪审员、律师协会的律师、当事人单位负责人和亲戚朋友、社会贤达等对特定案件进行调解,以群众关系“润滑”调解工作,使大部分小额标的案件、民间邻里纠纷案件在群众的帮助下调解结案。三是建立诉前调解平台,借助内部优势化解矛盾。该院以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为平台,在立案大厅专门设立接待室和诉前调解室,挑选素质高、调解经验丰富、协调能力强的法官坐镇,群众来院立案,立案人员会在第一时间向其释明各种解纷方式的优缺点,引导群众算清“诉讼风险账”,让其能够在理性对比的基础上,选择最佳解纷方式;对婚姻家庭、相邻关系等特定类型的纠纷,立案人员会引导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对于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也会及时督促、参与调解,不能委托出去的案件法官会亲自调解。四是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巩固诉前调解成果。对诉前调解成功的纠纷,一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调解协议,在协议不能履行时,法院可直接司法确认,避免进入诉讼程序后浪费司法资源;二是通过公正机关对调解协议进行公正,直接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三是调解协议签订时会尽可能邀请对当事人有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参加签字,如当事人的长辈、领导、生意合作伙伴、工商税务机关、金融机构,增加当事人的失信成本。
       随后,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红发布了5起诉前调解成功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红及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薛书敏二位领导就记者提出的有关问题分别进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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