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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首例依据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出保全裁定
添加日期:2015-09-18 10:41:08   来源:   作者:许金玉 孙晓峰   浏览量:

       9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裁定对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728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据悉,这是该院接受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而采取的首起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法院在审理原告南阳某公司与被告内乡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728万元。申请人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在自己提供了一部分财产担保后,余下的420万元担保份额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该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函明确规定,如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限额内进行赔偿。
  收到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保函后,县法院审查认为“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平安财产险的一种,且该险种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上的存款728万元。
       该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诉讼保全责任险既能降低保全工作风险,又能为情况紧急、缺乏担保物、资金比较紧张的保全申请人拓宽了保全担保渠道,切实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诉讼保全形式的推广开辟了全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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