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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苑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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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官会见室
添加日期:2015-07-24 09:15:28   来源:   作者:李智   浏览量:

我国《法官法》和《法官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该规定在规范法官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司法。但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对法官应当在哪些场所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法官在具体实践中虽然没有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但会见场所比较随意,有的在办公室,有的在其他场所。这样往往会导致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官的会见行为不受管控,很容易做出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行为,从而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二是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会见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质疑。三是会见的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由于对法官的偏见,可能会发生一些无理取闹、攻击侮辱法官的行为,法官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为确保会见的公正性和保护法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法官李智建议: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官会见室,并在会见室内配置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在有同步录音录像的会见室进行会见,首先,法官和当事人自然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法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群众接待能力,有利于当事人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从而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其次,由于有同步录音录像的存在,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就不会对会见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再次,一旦发生当事人举报法官在会见中有不当行为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调取会见过程的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既有利于查明事实,同时也可避免法官遭受诬告。第四,有利于捍卫法律和法院尊严。如发生当事人无理取闹、辱骂法官等违法行为,有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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