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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法院四项措施规范司法救助
添加日期:2013-11-18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困难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县法院出台四项措施予以规范。
      保障救助经费。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由地方财政每年固定拨给专项救助基金,为司法救助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
      简化救助程序。明确公民经济困难证明的职能部门和办理程序,凡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当事人只要能够提供乡镇政府、村委会或其它能够有效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即予以准许。
      扩大救助范围。加大对边远农村、特困群体的司法救助资金补助力度。对未申请司法救助,但是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由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确有司法救助必要的,也给予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
      把好救助标准。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但对于那些经济不困难、为谋求个人利益的上访人员不能以发放救助金的方式来息诉罢访,从而把救助资金用于真正需要救助的当事人,防止一些信访老户以上访为要挟而获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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