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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随着法院方面和民航、铁路、银行部门进行系统联网、“老赖”信息互享,这对有力打击“老赖”们的嚣张“赖”焰,和提升“限高令”的执行力,无疑将具有重大转折意义、警示作用和强力纠偏效应。我们国家有关方面逐步加大“老赖”打击力度,修复社会诚信的决心、勇气和动作,值得欣慰与期待。
但众所周知,最高法针对“老赖”欠账不还却还高消费的消费“限高令”,2010年就已经出台,一方面是社会对此充满期待,一方面却是多年来该令执行或推行明显不力。之所以如此,根本和主要原因不在相关信息没有联网,而在于有关方面执行禁令不积极、禁令规定不易操作等。
首先,法院司法执法不力。有关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还账判决强制执行还不够积极,还没有完完全全发挥自己的职能,把一些“老赖”隐匿的资产有效找出来进行执行。同时对于一些“老赖”到底有没有违反禁令进行高消费,主客观上没有进行最大限度强力监督,导致“老赖”思维盛行,“老赖”行为泛滥,让“限高令”形同虚设很受伤。而这,与法院人员履职水平有关,更与一些“老赖”神通广大收买法院执法人员有关,还与地方有关方面干涉法院司法独立有关。
其次,相关行业配合不积极。比如“限高令”限制“老赖”乘飞机,对民航业就具有一定的冲击和遏制效应。在国内航空运输空前竞争激烈的当下,让航空公司等主动配合抵制“老赖”乘飞机这些行为,不说客观上,起码从内心里讲是不积极的。其他方面亦然。这也降低了“限高令”有效发挥作用的威力。
再次,“限高令”操作性不强。一方面,“老赖”不得乘坐飞机,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限高”规定,看似明确、严厉和全面,但相关标准要么不具体,如何为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没有明确,无法有效监督执行;要配套措施跟不上,如目前财产登记等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便无从查起,很难监督。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除了购机票之外,其它相关规定项目的消费信息,要么没有及时联网,消费时监督不到,事后很难再监督;要么根本就没有联网信息,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这样,“限高令”规定的监督项目很难被有效全面落实,监督效果自然难期。限制“老赖”高消费禁令一定意义上便徒具宣示性,让“限高令”威严大打折扣。
实际上,不管是“老赖”赖账不还、法院执行不力、商家配合欠缺等,从根本上讲,都是我国社会诚信欠缺的一部分、一个方面,或与此有联系,是社会诚信缺失遗毒的一个集中体现。提升“限高令”威力,需要各方面补诚信欠缺账。
由此可见,造成以往“限高令”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联网只是其中之一,仅靠相关“老赖”信息的法院与民航等联网,无法解决目前“限高令”执行中明显不力的尴尬。而要想“限高令”发挥其初设作用,显然还有很远、很长、很复杂的路要走。如需要司法改革提升法院司法独立和司法执法水平、推进不动产等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限高令”配套制度、全面信用社会建设等。我们有这样的认识,更要有决心和定力解决这些问题。
信息联网难解“限高令”执行不力尴尬
添加日期:2015-02-13 08:41:18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昨日,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为进一步落实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行为的惩戒措施,自2014年7月1日零时起,凡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老赖”,将无法购买机票乘机。据统计,仅7月3日当天,民航售票系统就拦截400多名“老赖”购票,拦截次数4481次。(长江商报?7月8日)毫无疑问,随着法院方面和民航、铁路、银行部门进行系统联网、“老赖”信息互享,这对有力打击“老赖”们的嚣张“赖”焰,和提升“限高令”的执行力,无疑将具有重大转折意义、警示作用和强力纠偏效应。我们国家有关方面逐步加大“老赖”打击力度,修复社会诚信的决心、勇气和动作,值得欣慰与期待。
但众所周知,最高法针对“老赖”欠账不还却还高消费的消费“限高令”,2010年就已经出台,一方面是社会对此充满期待,一方面却是多年来该令执行或推行明显不力。之所以如此,根本和主要原因不在相关信息没有联网,而在于有关方面执行禁令不积极、禁令规定不易操作等。
首先,法院司法执法不力。有关法院对已经生效的还账判决强制执行还不够积极,还没有完完全全发挥自己的职能,把一些“老赖”隐匿的资产有效找出来进行执行。同时对于一些“老赖”到底有没有违反禁令进行高消费,主客观上没有进行最大限度强力监督,导致“老赖”思维盛行,“老赖”行为泛滥,让“限高令”形同虚设很受伤。而这,与法院人员履职水平有关,更与一些“老赖”神通广大收买法院执法人员有关,还与地方有关方面干涉法院司法独立有关。
其次,相关行业配合不积极。比如“限高令”限制“老赖”乘飞机,对民航业就具有一定的冲击和遏制效应。在国内航空运输空前竞争激烈的当下,让航空公司等主动配合抵制“老赖”乘飞机这些行为,不说客观上,起码从内心里讲是不积极的。其他方面亦然。这也降低了“限高令”有效发挥作用的威力。
再次,“限高令”操作性不强。一方面,“老赖”不得乘坐飞机,不得购置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限高”规定,看似明确、严厉和全面,但相关标准要么不具体,如何为高档商品、大额生活用品没有明确,无法有效监督执行;要配套措施跟不上,如目前财产登记等制度还没有建立健全,不得购买、新建、扩建、装修房屋等便无从查起,很难监督。另一方面,到目前为止,除了购机票之外,其它相关规定项目的消费信息,要么没有及时联网,消费时监督不到,事后很难再监督;要么根本就没有联网信息,监督也就无从谈起。这样,“限高令”规定的监督项目很难被有效全面落实,监督效果自然难期。限制“老赖”高消费禁令一定意义上便徒具宣示性,让“限高令”威严大打折扣。
实际上,不管是“老赖”赖账不还、法院执行不力、商家配合欠缺等,从根本上讲,都是我国社会诚信欠缺的一部分、一个方面,或与此有联系,是社会诚信缺失遗毒的一个集中体现。提升“限高令”威力,需要各方面补诚信欠缺账。
由此可见,造成以往“限高令”执行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相关信息未(及时)联网只是其中之一,仅靠相关“老赖”信息的法院与民航等联网,无法解决目前“限高令”执行中明显不力的尴尬。而要想“限高令”发挥其初设作用,显然还有很远、很长、很复杂的路要走。如需要司法改革提升法院司法独立和司法执法水平、推进不动产等相关制度建设、完善“限高令”配套制度、全面信用社会建设等。我们有这样的认识,更要有决心和定力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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