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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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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县渔业安全生产告知书
添加日期:2020-09-16 11:32:33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广大渔业生产者:

       渔业生产安全关乎广大渔业生产从业者、水产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及渔业水域生态安全。为进一步提高我县渔民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水产品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我县渔业生产健康发展,根据《渔业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请广大渔民在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中切实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渔业法》、《安全生产法》、《水污染防治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渔业船舶应当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3、所有渔业船舶外出生产前必须携带有效的船舶技术证书、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书等合法证件。
       4、要牢固树立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思想意识,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
       5、渔民在外出生产前应切实留意当天的天气情况,恶劣天气不得外出作业,以防不测。
       6、外出生产前应仔细检查船体是否完好,机械状况是否正常、身体状况是否良好,并检查通讯设备是否畅通。
       7、渔民在生产作业当中,必须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等设备,作业时应穿好救生衣。
       8、严禁采取电、毒、炸等方式进行捕捞。
       9、严禁夜间航行作业生产。
       10、严禁渔业船舶超载、装载危险品,严禁从事搭客等一切与渔业生产无关的活动。
       11、严禁酒后驾驶渔业船舶航行或生产。
       12、万一发生水上安全事故时第一要先救人,同时向110、120和渔业主管部门报警和报告。
       13、水产养殖生产者要高度重视水产品质量安全,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严格执行渔药休药期制度。
       14、使用锅炉、液化气等特种设施增温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对增温设施要定期请有资质人员进行检测维护,确保使用安全,锅炉房要做好通风,不得在锅炉房内睡觉,谨防煤气中毒。
       15、水产养殖单位或个人要对养殖区域(包括生产管理用房)的水、电等安全设施经常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无安全隐患。
       16、要密切关注天气预报,在恶劣天气来临前,要充分做好生产设施和池塘圩埂加固等工作,提前做好各项防范工作。恶劣天气来临时,要充分做好防暑、防滑、防风、防浪等工作,尽量不要从事养殖生产作业,如万不得已,必须在保证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从事养殖生产。
       17、水产养殖户每天早晚要认真观察和检查塘口,了解和掌握水产品的生长及摄食情况以及有无破损等,如生产设施有破损要及时修补,做好防逃工作,要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需要用药时要做到科学用药、对症下药、不擅自加大药物剂量等,发现死亡水产品要及时捞出并上岸掩埋。
       18、所有养殖户要密切关注养殖塘口周边的水源、水质变化情况,如养殖生产需要注水,要提前做好“试水”工作。如周边水源有异常情况,不要随意往池塘注水,并在第一时间向环保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反映;所有从事水产养殖的户主,要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积极走绿色生态养殖之路。
       19、自觉遵守渔业安全生产的其它各项规定,主动配合渔政、安全监管、海事等相关部门人员开展的安全生产各项检查及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
内乡县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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