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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添加日期:2011-04-18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不再进行司法鉴定,公安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也不再面向社会受理司法鉴定业务。许多新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如雨后春笋应运而生,承担起繁重的司法鉴定业务。五年多来,各类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为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大量、及时和客观的司法技术鉴定服务,使大批涉及技术鉴定工作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为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彰显公平正义做出了突出贡献,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但在耀眼光环的背后,社会司法鉴定机构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尽人意的地方,它所导致的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一、准入门槛过低,机构过多过滥

      2005年10月1日前,社会上本已存在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后,这些机构堂而皇之地过渡为司法鉴定机构,更有许多机构是为迎合这一决定而紧急设立的。当时情况下,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在鉴定机构准入环节上尽了很大努力,但由于设置的准入门槛过低,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比如法医鉴定类,现在每个县基本上都有鉴定机构,在市级更是多达数家。医院腾出两门房子,买两张桌子,即成立了鉴定所,甚至许多医院是由医务科兼作鉴定所的。临床医生听几次讲座便摇身一变而成为主检法医师、主任法医师等,实际上,医学和法医学还是有很大区别的。鉴定机构过多过滥其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性、客观性令人置疑。

      二、运行成本低廉,经济效益可观

      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大多为文字材料方面的,看看材料,量量尺寸,问问情况,拍拍照片,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非是测量、走访、拍照等简单化工作,真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鉴定并不多,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鉴定费动辄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经济效益相当可观。投入少,效益高成为司法鉴定鉴定机构过多过滥的催化剂。

      三、受理程序混乱,导致无序竞争

      鉴定机构过多过滥,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为了追求利益,难免会出现无序竞争。其实无序竞争主要表现在案件的来源上,也即案件的受理程序上。目前,鉴定机构为了增加案源,盲目受理公民个人委托,给以后的诉讼乃至执行造成很大混乱。按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民个人的委托,但不能一概受理,更不能盲目受理。公民个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可以认为是一种举证行为,对法院是否采信抱着试探的态度。也没有任何严格的程序,因而鉴定机构可以放胆收费、大胆鉴定,对鉴定结果能否派上用场抱着不负责任的态度,结论的严肃性也大打折扣。一旦到法庭上不被认可,就会重新申请鉴定,导致诉讼无法进行下去,大大降低了诉讼效率,提高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有的鉴定机构为了增加案源,采用按件抽成或其他方式拉拢案件移送人员,严重损害了鉴定机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四、监督监管不力,从业风险极低

      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应该是科学、客观、公正的,但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司法鉴定结论却违背了这一原则。不科学、不客观、不公正的鉴定结论,无法被当事人认可,无法被法院采信。导致启动重新鉴定、复核鉴定、补充鉴定等新的鉴定程序,当事人花了钱也只能忍气吞声,无可奈何,自认倒霉。人民法院通知鉴定机构出庭说明情况,鉴定机构也往往漠然视之,不予配合,最终不了了之。司法行政机关作为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无从了解鉴定质量的优劣,当事人,人民法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监管又不到位,致使鉴定机构的从业风险近乎于零。

      针对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规范:

      一、应该在准入环节上把好关 。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严格审查,除了硬件设施外,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尤其应作为审查的重点。 
      二、严格监督监管,加大惩处力度。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是司法鉴定机构的直接接触者,是鉴定结论的使用者,对司法鉴定机构的服务态度,鉴定质量最为了解。当事人如果发现服务态度恶劣,鉴定质量低下,甚至出具严重错误鉴定结论的鉴定机构,要敢于向有关部门举报。人民法院发现问题,应当向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整改,对有关人员进行惩处。对于经合法传唤而不出庭的鉴定机构要进行严厉处罚。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鉴定机构受理的案件进行跟踪调查,对一些服务态度差,案件质量低的鉴定机构予以坚决淘汰。 
      三、严格委托程序,避免盲目竞争。鉴定机构受理的很多案件来源于人民法院的委托,人民法院在移送委托之前,一定要严格实行阳光操作。在尊重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采用比较客观的方式公开选择,如摇号机摇号,并邀请案件承办人及纪检监察人员到场监督。一旦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徇私舞弊,为少数鉴定机构拉生意,造成严惩后果的,应当予以严惩。对于公民个人委托至鉴定机构的鉴定案件,鉴定机构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不能盲目受理。对于将来可能涉及诉讼的案件一般应该不予受理,待进入诉讼后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后再行受理。 
      四、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承担起正规司法鉴定机构的运转费用。鉴定机构的管理混乱,与追求经济利益有很大关系。如果没有经济利益的驱动,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如何让鉴定机构放下沉重的经济包袱,一心一意扑在司法鉴定工作上,笔者认为应该在国家的倡导和扶持下,建立比较综合的司法鉴定中心,数量要少,职能要齐全,水平要高超,经过几年努力,争取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司法鉴定体系,政府要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支持,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免除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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