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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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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拘留所门口后悔 主动和解履行
添加日期:2023-07-14 10:55:33   来源:   作者:郭贝 聂传青   浏览量:

   71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根据执行线索,将被执行人李某成功拘传至法院。经执行干警长时间释法明理后李某拒不履行。执行干警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当将李某送至拘留所门前时,李某这才后悔当即履行部分还款义务。

 

  李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8年两人做水果生意,经常发生经济往来。2021年6月经双方结算,李某尚欠刘某6万元,李某向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利息。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将李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李某仍未支付货款,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某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却置若罔闻,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不协商解决问题,消极规避执行。7月12日下午,执行干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成功将被执行人李某传唤至法院,但李某态度恶劣,始终称自己没钱。在执行干警长达4小时释法明理后,李某以为干警天黑后要下班,仍然坚持不履行义务,执行干警遂决定对其依法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按相关程序,执行干警带被执行人李某去医院做拘留前的体检准备等各项手续做完后,被执行人李某还是没有改变态度,此时已经晚上22时,干警将被执行人送往拘留所。直到到达拘留所大门口后,李某这才后悔,主动向执行干警认错悔错,表示愿意还款。经申请执行人刘同意,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当场转账给3万元,剩余3万元欠款在一个月内支付完毕。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法官提醒: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作为被执行人,无论案件标的额大小,都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甚至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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