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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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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作业忙 造成事故需担责
添加日期:2018-03-07 13:04:42   来源:   作者:张媛媛 庞彦粉   浏览量:

        近年来,电动车凭借其价格便宜、操作简单、方便快捷等优势得到迅速普及,成为大众的常用交通工具。与此同时,电动车驾驶人随意闯红灯、抢道、超速、改装、超载、逆行等屡见不鲜,加之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对非机动车违章处罚的规定,处罚不力,大大降低了驾驶人的心理成本,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且逐年攀升。3月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三轮电动车和两轮电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被告南阳某快递公司赔偿原告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此案再次告诫世人,虽然电动车一般属于非机动车,但也要遵守交通法规,否则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承担赔偿责任。

        2017年5月4日10时17分,南阳某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的快递派送员李某驾驶带有该快递公司标识的电动三轮车外出送达快递时,因未注意安全,与同向行驶马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马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经内乡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马某被急送医院治疗,住院5天,后又转至南阳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22天,共花费近3万元医疗费。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马某将李某、姚某、南阳某快递公司诉至内乡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依据原告申请,内乡法院委托南阳溯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马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致颌面部多发骨折,遗留最大张口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二次手术费需10000元,护理期5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1900元。另,法院查明,姚某系南阳某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的负责人,该快递公司内乡营销部没有营业执照。李某驾驶的车辆系南阳某快递公司配备的带有其快递标识的电动三轮车。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操作,安全行驶。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客观、准确,李某与马某之间的责任按7:3划分为宜。李某作为快递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该快递公司的名义,使用该公司提供的带有其标志的车辆,在派送快递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因内乡快递营销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具备法人资格的南阳某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南阳某快递公司所述李某与内乡快递营销部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承担责任的前提并不要求存在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或者雇佣,主要看是否是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是否以单位的名义从事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对被告的此辩称理由,不予支持。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决:南阳某快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马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共计92294.5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李某、姚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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