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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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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应弘扬 英雄家属当获赔
添加日期:2016-12-02 08:27:49   来源:   作者:屈熙尧 王静   浏览量:

        11月29日,河南省内乡县法院少审庭法官早早来到该县农村布置庭审现场。今天要在这里公开巡回审理一起因见义勇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案。此次巡回审理的案件,由内乡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本华担任审判长,并邀请了新浪网、大河网、南阳日报、南阳晚报、南阳电视台等十多家新闻媒体参与旁听、采访。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直播团队进行了现场直播,该村周边群众也早早前来旁听接受法制教育。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下午,未成年人谢某、杨甲、杨乙与杜某(原告儿子)四人一起,在被告该县丹水河柴赵岗至湍河口段河道治理工程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正在施工的河道玩耍,因杨乙不慎落水,杜某为救杨乙献出了宝贵生命。
        2015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对杜某的行为进行确认,发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证书。内乡县见义勇为基金会针对杜某行为给予一定奖励。
        但杜某父母认为,项目部作为施工方,在施工地段,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是导致悲剧发生的主要原因;项目部隶属该县水利局;河道所在辖区乡政府作为发包方,在河道治理工程发包后,未尽到监管项目部设置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措施义务,对杜某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受益人杨乙及监护人至今未对杜某家人做出任何补偿。杜某父母同时将该县水利局、项目部、该乡政府、受益人杨乙推上被告席。请求判令四被告除已经给予的补偿外,另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施工的项目部、发包工程的乡政府、项目部隶属的该县水利局,对杜某死亡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杨乙做为受益人,应当补偿因杜某死亡给其父母造成各项损失。四被告各应承担25﹪的责任。但项目部不是注册独立法人,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应由其主管单位该县水利局承担;杨乙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补偿责任。为保护公民生命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09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经合议庭合议,法庭当庭一审判决:一.该县水利局对杜某死亡承担50﹪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5000元。二.该乡政府对杜某死亡承担25﹪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三、受益人杨乙对杜某死亡承担25﹪责任,补偿原告各项损失37500元。鉴于杨乙系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前述一、二、三项共计15万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长张本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内乡法院之所以将审判庭搬到案发地,就是为了用发生在群众身边活生生的事情弘扬见义勇为行为,进一步展现新时代文明精神,让群众看得见司法公正,听得懂“不能让小英雄流血,家属再流泪”,凝聚社会正能量,继而密切党群关系,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警示作为发包方的行政机关,以及承揽施工单位的主管行政机关,行政监管不能缺失!”本案当给世人以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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