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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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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为打猎,被人举报判了刑
添加日期:2016-10-09 09:09:54   来源:   作者:张媛媛 王静   浏览量:

    10月8日,河南省内乡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卷宗显示,20多年前,被告人刘某在西峡县购买了一支“松鼠”牌单管猎枪及一盒子弹,常年用于狩猎,并藏匿在自家房后的山坡石穴内;被告人李某于30年多年前在西峡县农机厂购买一支“松鼠”牌单管猎枪,非法持有该枪用于打野猪,平时将该枪藏匿在村旁半山腰石穴内。2016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杨某从被告人李某处借得猎枪后与被告人刘某一同打猎至晚上,杨某先行离开,刘某到同村杜某家吃饭将枪遗落在杜某家,通过电话让杜某将该枪藏匿到一处石穴内,后被他人发现举报,民警将该枪支找到。后被告人李某将其所持有的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经鉴定:该两支猎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法保护我国枪支管理制度不受侵犯,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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