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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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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销“毒豆芽”,犯罪获刑处罚金
添加日期:2016-09-27 17:19:19   来源:   作者:张媛媛 屈熙尧   浏览量:

        9月26日,内乡法院审理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案件。被告人王某生产、销售“毒豆芽”9万多斤,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法院卷宗显示,被告人王某在家加工生产豆芽过程中,为了使豆芽更有卖相,从中牟取巨大利益,在生产豆芽过程中添加了“无根剂”(4—氯苯氧乙酸钠),添加过“无根剂”的豆芽不仅无根、茎粗、个头大、颜色白,而且还能大幅度增加产量,这样一来不管是从产量上还是卖相上都更加吸引消费者,但长期食用有害身体健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生产、销售豆芽中掺入国家规定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钠,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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