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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士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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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法律规定 彩礼被判返还
添加日期:2015-11-26 10:10:00   来源:   作者:张媛媛   浏览量:

       没到结婚年龄,之后女方离家出走,男方为索要彩礼钱走上法庭。11月25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张某、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某彩礼6万元。
       被告张某出生日期为1998年10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于2014年农历2月19日经媒人介绍开始谈婚论嫁,双方于2014年农历3月20日按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由于未达法定婚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到上海务工,2014年农历7月底为琐事生气,被告张某离家外出具体地址不详。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谈婚论嫁期间,原告及家人共向被告张某及家人支付如下款项:见面礼1100元,看家时封子10010元及2000买衣服款,接亲时封子2000元,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张某某支付彩礼10万元,农历3月16日向被告张某外婆支付彩礼2万元,以上合计135110元。现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4311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张某及家人支付彩礼135110元,被告张某年纪尚幼未达法定婚龄,违背了法律规定,双方因此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于法有据。但考虑到原告与被告张某已按习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且被告家庭在男、女方谈婚论嫁过程中也支出了一定的款项的事实,酌定被告张某及其父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还6万元彩礼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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