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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爱荣:“我终于可以领到工资补偿了”
添加日期:2011-08-30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日前,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劳动部门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在历经一审、二审、再审长达11年的审理,经过省、市、县三级法院和三级劳动部门庭外共同努力协调后,涉案双方均以案件已得到妥善处理为由,各自申请撤回了自己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终于圆满结案。

  是什么样的案件使当事人在11年后才获得“圆满”解决呢?

  案件过程

  法院卷宗显示:1999年12月20日,河南南阳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内人劳(1999)17号《关于范丙义等62位同志退休的通知》,该通知所附名单中有该县教师谢爱荣。内乡县教体局按照该通知要求,随即停止了其工作,并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

  谢爱荣认为自己是人民教师,只有50岁,不应按工人标准退休,于是向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内乡教体局恢复其工作,补发其应按正常退休标准少发的工资。

  内乡县仲裁委认为,内乡县教体局是执行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通知要求,故对谢爱荣的请求不予支持。谢爱荣对该仲裁结果不服,便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内乡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的内人劳(1999)17号文件,虽然对原告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但该人事处理行为仅为“通知”,仅具有人事劳动政策指导性质,既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于2002年11月12日作出第024号裁定书,驳回原告谢爱荣诉讼请求。

  谢爱荣对该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要求再审。内乡法院于2004年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06年6月30日作出(2004)内法行监字第18号行政判决:1.撤销内法行裁字第024号行政裁定;2.撤销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内人劳(1999)17号通知中关于谢爱荣退休的部分内容;3.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工资等待遇作出相应补救措施,由教体局补发。但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该再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7年12月28日,南阳市中级法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1.维持一审再审判决一、二条;2.撤销一审再审判决第三条。

  该终审行政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向南阳市中院申诉。南阳市中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南行申字第48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维持南阳市中院(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

  谢爱荣认为,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没有解决其要求补发被强令退休少发的15%的工资问题,于是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并以内乡县教体局为被告,以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第三人,同时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内乡县教体局及第三人为其补发工资、办理退休前应为其办理的医疗保险、赔偿经济损失等,但该民事诉讼受限于行政诉讼结果,故被中止。

  2009年9月28日,即南阳市中院作出(2008)南行终字第03号判决,谢爱荣行政诉讼胜诉后,内乡法院才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2002)内法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1.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2.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谢爱荣交通费、住宿费1998.50元。3.驳回谢爱荣要求第三人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该一审民事判决书送达后,内乡县教体局不服提起上诉。2010年4月6日,南阳市中院作出(2009)南民二终字第797号民事判决:1.撤销内乡县法院(2002)内法民初字第901号判决。2.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照规定补发谢爱荣自2000年1月至2004年8月期间应享受的各种待遇、少发的工资,并按政策规定为谢爱荣办理医疗保险。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上述条款负有协助履行义务。3.内乡县教体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谢爱荣交通费、住宿费1998.50元。至此,这起与谢爱荣提起行政诉讼并已进行了8年的民事案件才落下帷幕。

  但民事案件终审判决后,尽管谢爱荣申请法院执行,因内乡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南阳市中院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的(2009)南行再字第27号行政判决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诉,河南省高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豫法行申字第13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提审本案,中止执行”,致使该案未能履行。

  河南省高院提审该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河南省高院关于加强行政审判协调处理意见精神,本着“三个至上、案结事了,促进和谐”的原则,与市、县法院和省、市、县三级劳动部门多次庭外协调,最终一揽子处理了该案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内乡县教体局申报劳动部门补发谢爱荣55岁前被强令提前退休扣发的工资、为其办理退休前的医疗保险、赔偿因诉讼造成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诉争双方对该协调结果均表示“满意”,各自申请撤回自己的起诉、上诉和再审申请,河南省高院审查后作出“准许撤诉”裁定。“翻了3次烧饼”,历时11年的劳动部门强令提前退休纠纷案至此终于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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