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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抢夺六位女子 罪大恶极落网获刑
添加日期:2012-05-16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光天化日之下,竟然在两天内连续实施抢夺,致使六名女子受害。5月15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有期徒刑八年、洪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均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钱某、洪某,系河南省淅川县人。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钱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0年11月25日释放。2011年7月29日上午,经被告人钱某提议并与被告人洪某共同预谋后,驾驶洪某的红色125型摩托车,先后窜至内乡县大桥乡磙子岗路段和内乡县城关镇二小路段,采取由被告人钱某驾驶摩托车逐渐靠近电动车、由被告人洪某伸手抢夺的方法,将杨某脖子上的价值1946元、何某脖子上的价值5892元金项链抢走,后二被告人将项链变卖,获款挥霍。同年8月4日上午,被告人钱某、洪某采取上述同样方法,驾驶洪某购买的白色踏板摩托车,先后在内乡县一高大门口路段、红磨坊KTV路段、西关农行附近路段、邮政广场南侧路段,分别抢夺骑电动车的张某价值2976.64元金项链、薛某价值3386.88元金项链、张某某价值4074.84元金项链、王某价值3568.32元金项链。受害人随即报警,内乡县公安局接警后,迅速出动,将二被告人当即抓获归案,赃物追退受害人。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驾驶机动车辆抢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钱某、洪某均能当庭认罪,而且部分赃物因当场抓获而追退受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小,且能够主动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并退赔抢夺财物的钱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联系地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宣传科

    联系电话:15670678639(冯云虎)

    邮政编码:47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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