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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伪劣产品 触犯刑律追悔莫及
添加日期:2012-07-09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在未取得有关证照的情况下,私自生产不合格化肥并进行出售。7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0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工业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情况下,擅自以内乡县某化工有限公司名义非法生产“亨特利”牌有机无机复混肥共40吨,后将28.2吨以每吨1450元的价格销售给朱某(另案处理,朱某又以每吨2500元的价格销售给内乡县赵店乡、赤眉镇群众);将11.8吨被内乡县工商局封存的复混肥以每吨1350元的价格销售到淅川县。被告人刘某销售金额达5.6万余元。案发后,内乡县公安局于2011年5月4日在淅川县上集镇供销社化肥批发门市将没有销售完毕的10袋“亨特利”牌有机无机复混肥依法予以扣押。经南阳市土壤肥料监测化验中心检验,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产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化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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