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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嘱托 沿着总书记指引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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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人民没有忘记你
添加日期:2013-03-20 00:00:00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近日,省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文件,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实施发放养老补贴政策。一石激起千层浪,广大民办教师获悉喜讯,奔走相告,激动连连:“想不到国家还想着我们,人民还记着我们,感谢党和政府惦记着我们!”
      民办教师,这一温馨熟悉的称谓,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在我国教师数量严重不足、师资异常匮乏的年代,“民办教师”以其特殊的身份和特别的奉献,守护着我国教育事业走过了半个世纪的历程,为中国教育事业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们,曾被称为中国教育的基石。2000年以后,随着我国师资队伍建设的大幅度提升,民办教师这一称谓永远地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在上世纪末,一部分计划内民办教师通过考试转正吃上了“皇粮”,另一部分未能转正的民办教师被关在了大门外。如今,这部分人大多已流散社会,进入老年。
      为认真做好民办教师养老补贴工作,内乡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对内乡县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方案》。方案依据豫教人[2012]182号文件《关于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豫教人字〔2013〕89号、豫教人字〔1988〕282号、国办发〔1997〕32号的政策精神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扎扎实实做好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认证、发放工作。
    据悉,这次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适用对象为: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开始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省实施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省实施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其之前 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凡是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已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省实施意见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被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不列入适用对象。补贴标准为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
    身份认定标准为:参加1989年民办教师职务评聘,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转,也没有纳入计划内退养者,主要依据1989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民办教师名单和原省教委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认定其民师身份;参加1982年民办教师整顿,被列为计划内民办教师,但未通过1989年民办教师职评者,主要依据县级备案的民办教师名册和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任用证》或《试用证》认定其民师身份;其它计划外原民办教师主要依据原始的档案资料及备课本、获奖证书、教学工作或会议记录、学生毕业合影照等证件、材料认定其民师身份;上世纪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的身份主要依据各地原始档案、下放名册、原始下放证等进行身份认定。
      此项工作于2013年3月15日启动,到2013年6月30日结束。整个补贴落实工作由县政府牵头,组织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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