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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讲,像这样“汽车消费陷阱”的新闻,早已不鲜见。毫无疑问,这与相关汽车经销商等经营者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处心积虑有着密不可分、不可推脱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也与我国目前汽车市场的垄断经营相关。就此而言,用“汽车消费陷阱”定性是汽车销售等经营者的这些不良行为,也算恰当。
需要追问的是,国内充斥着如此强势的汽车卖方市场,难道仅仅是经营者和汽车销售制度造成的吗?无数事实和经验都证明,如此普遍且长久存在的“汽车消费陷阱”,绝对不仅仅是经营者或者制度造成的。我们在谴责和质疑无良经营者以及汽车销售制度不科学的同时,也不应该忽略为无良坑蒙消费者事实上提供“便利”的“帮凶们”。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汽车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汽车销售、保险、贷款等过程中,乱立名目收费、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由物价部门负责管理;而在维修服务过中虚假服务、服务不到位,甚至人为破坏,应当由质监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即便是垄断销售,即便是销售商等无良,如果工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像这样明显以次充好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汽车销售等行为,也不可能长期普遍存在;如果物价部门有效监督管理,像乱立名目收费、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汽车等价格违法行为,也不会在汽车经营者销售、贷款、保险等环节中如此普遍存在;而质检等部门,如果能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处理,有关经营者小故障夸出大毛病甚至偷换零件行为,也就没有实施的空间并长期存在。
但遗憾的是,超四成汽车消费者遭遇“汽车消费陷阱”,毫不留情地揭露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长期以来落实得是多么的虚无和不力。如此,相关汽车经营者长时间大量设置的“汽车消费陷阱”,与其说是经营者见利忘义和国家汽车经销制度等不科学的结果,毋宁说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纵容的结果。就此意义讲,没有或无有效履行职责的监管者,成了汽车销售商等行“汽车消费陷阱”不折不扣的“帮凶”。“汽车消费陷阱”本质上其实就是监管者应该管理,但却管理不力甚或完全就没有管理的“监管缺失陷阱”。
对于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者来说,处心积虑的设置“汽车消费陷阱”,一切都是为了利;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这却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由此引起的更巨大的车辆故障和行车安全等问题。这更凸显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者等设置“汽车消费陷阱”这些行为的可耻和可恶,亟需采取措施改变。
无数事实都证明,每一个违法经营行为泛滥的背后,必然站着一个(列)失职的监管者,以及纵容违法侵权行为发生的消费者。今天,面对“汽车消费陷阱”成为“超四成消费者遭遇过”的长久普遍现象,我们除了谴责违法经营者、呼吁改进相关制度的同时,有关方面更需多思、深问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哪里,对于他们的集体不作为,又该负怎样的失职失察之责?而对于具体的受害消费者,也应该想一想,如此“汽车消费陷阱”现象泛滥,自身就没有责任吗?毕竟,一个市场中,只有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各司其职,各归其位,遵纪守法,不缺位,不越位,才可能是健康的。
“汽车消费陷阱”本质也是“监管缺失陷阱”
添加日期:2015-02-13 08:41:45 来源: 作者: 浏览量:
汽车低档配置改中档配置以次充好、畅销车型加价捆绑销售、汽车贷款名目混乱、小故障夸出大毛病甚至偷换零件……近日,贵州省消费者协会公布在3万余名消费者中开展的消费调查表明,超四成消费者在汽车销售、贷款、维修、保险等环节遭遇陷阱。为了套取利益,经销商在各个环节“设局”,花样翻新且隐藏深。 (中广网9月8日)客观讲,像这样“汽车消费陷阱”的新闻,早已不鲜见。毫无疑问,这与相关汽车经销商等经营者见利忘义、利欲熏心、处心积虑有着密不可分、不可推脱的直接或间接关系,也与我国目前汽车市场的垄断经营相关。就此而言,用“汽车消费陷阱”定性是汽车销售等经营者的这些不良行为,也算恰当。
需要追问的是,国内充斥着如此强势的汽车卖方市场,难道仅仅是经营者和汽车销售制度造成的吗?无数事实和经验都证明,如此普遍且长久存在的“汽车消费陷阱”,绝对不仅仅是经营者或者制度造成的。我们在谴责和质疑无良经营者以及汽车销售制度不科学的同时,也不应该忽略为无良坑蒙消费者事实上提供“便利”的“帮凶们”。
众所周知,按照我国市场经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汽车销售过程中,以次充好由工商部门负责管理;汽车销售、保险、贷款等过程中,乱立名目收费、标价之外加价销售,由物价部门负责管理;而在维修服务过中虚假服务、服务不到位,甚至人为破坏,应当由质监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即便是垄断销售,即便是销售商等无良,如果工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像这样明显以次充好的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汽车销售等行为,也不可能长期普遍存在;如果物价部门有效监督管理,像乱立名目收费、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汽车等价格违法行为,也不会在汽车经营者销售、贷款、保险等环节中如此普遍存在;而质检等部门,如果能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处理,有关经营者小故障夸出大毛病甚至偷换零件行为,也就没有实施的空间并长期存在。
但遗憾的是,超四成汽车消费者遭遇“汽车消费陷阱”,毫不留情地揭露了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长期以来落实得是多么的虚无和不力。如此,相关汽车经营者长时间大量设置的“汽车消费陷阱”,与其说是经营者见利忘义和国家汽车经销制度等不科学的结果,毋宁说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管不力、纵容的结果。就此意义讲,没有或无有效履行职责的监管者,成了汽车销售商等行“汽车消费陷阱”不折不扣的“帮凶”。“汽车消费陷阱”本质上其实就是监管者应该管理,但却管理不力甚或完全就没有管理的“监管缺失陷阱”。
对于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者来说,处心积虑的设置“汽车消费陷阱”,一切都是为了利;而对于广大消费者,这却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更是由此引起的更巨大的车辆故障和行车安全等问题。这更凸显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者等设置“汽车消费陷阱”这些行为的可耻和可恶,亟需采取措施改变。
无数事实都证明,每一个违法经营行为泛滥的背后,必然站着一个(列)失职的监管者,以及纵容违法侵权行为发生的消费者。今天,面对“汽车消费陷阱”成为“超四成消费者遭遇过”的长久普遍现象,我们除了谴责违法经营者、呼吁改进相关制度的同时,有关方面更需多思、深问的是,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在哪里,对于他们的集体不作为,又该负怎样的失职失察之责?而对于具体的受害消费者,也应该想一想,如此“汽车消费陷阱”现象泛滥,自身就没有责任吗?毕竟,一个市场中,只有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各司其职,各归其位,遵纪守法,不缺位,不越位,才可能是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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